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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理解(五)

发布时间:2023-03-24 来源:北京海关

  7.透明度

  7.1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的通报

  当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时,各成员必须进行通报:(1)只要相关的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不存在或者拟实施或采用的技术法规或程序与相关国际标准或指南、建议的内容不相符;且(2)如果技术法规或合格评定程序对其它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第2条第6和9款)。各成员应将法规草案提交给秘书处,如果可能的话,应在法规正式实施前给各成员60天的时间提出意见。当出现涉及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的紧急问题时,相关的技术法规也可以事后通报(第2条第10款和第5条第7款)。对于直属于中央政府的地方政府制定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如果中央政府先前没有通报,也应进行通报(第3条2款和第7条2款)。

  7.2执行和实施协定的声明

  每一成员应在《TBT协定》对其生效后,迅速地将其现有的或已采取的、旨在确保本协定执行和实施的措施向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以下简称TBT委员会)通报。此后,此类措施的任何改变也应通报TBT委员会(第15条第2款)。这些书面的声明必须包括:所有确保协定实施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刊登技术法规草案以及最终文本的出版物的名称、对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提交书面意见的时限、依照《TBT协定》第10条的规定建立咨询点的名称和地址。

  7.3双边和多边协定

  按照《TBT协定》第10条第7款的规定,只要一成员与另一个或多个任何其它国家就与技术法规、标准或合格评定程序有关的问题达成的可能对贸易有重大影响的协定,该成员应通过世贸组织秘书处向其它成员通报该协定所涵盖的产品,包括对该协定的简要说明。

  7.4良好行为规范

  “关于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是针对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非政府机构和制定非强制性标准的区域性机构所做的规定,中央政府的标准化机构必须接受和遵守规范的相关规定。接受和退出本规范的标准化机构,应采用适当的形式通报给相关机构(“规范”的第C段)。接受此规范的标准化机构应至少每年两次通报其工作计划以及可以获得详细资料的地点(“规范”的第J段)。通报应直接送交国际标准化机构/国际电工委员会在日内瓦的信息中心,或国际标准化机构/国际电工委员会的国家成员,或送交国际标准化组织信息网(ISONET)的有关国家成员和国际会员。

  7.5咨询点

  为保证履行通报义务,世贸组织的每一个成员都要设立国家咨询点。咨询点的设立可以使其它成员咨询和获取有关被咨询国的技术法规、标准、检验程序、是否即将实施或采纳相关法规、以及加入与标准有关的双边或多边协定、区域性标准化组织以及合格评定体系方面的信息和相关文本(《TBT协定》第10条)。一般来说,咨询点是政府机构,但有些职能也可以分配给私营机构。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来说建立咨询点尤其重要。一方面,这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执行《TBT协定》的第一步;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以通过咨询点向其它成员咨询对其贸易利益有影响的国外技术法规和标准。

  7.6TBT委员会

  最后,TBT委员会的存在也能够确保透明度原则的履行,它为世贸组织成员之间就协定的执行或促进其目标的实现等问题进行磋商提供了可能性。TBT委员会通常每年举行两到三次会议,如果需要,还可建立履行特定职能的工作组。

  8.“关于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

  8.1“关于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良好行为规范”)存在的必要性

  政府性或非政府性的标准化机构都可以制定产品的标准。随着时间的推移,私营的标准化机构不断涌现。《TBT协定》附录3中的“良好行为规范”就中央政府机构、地方政府机构、非政府和区域标准化机构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做出了包括透明度在内的一系列规定。

  8.2谁接受此规范?

  本规范对任何标准化机构开放,无论是中央政府机构、地方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还是区域标准化机构。包含在《TBT协定》附录3中的“良好行为规范”试图把所有标准都限定在其范围之内,并规定了标准的制定、采用和实施的透明度。

  8.3成员方的责任

  《TBT协定》各成员中央政府标准化机构有责任接受和遵守良好行为规范。此外,它应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其境内的地方政府及非政府的标准化机构以及其作为成员的区域标准化机构接受和遵守“良好行为规范”。

  

  内容来源:海关总署综合司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