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按照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海关总署对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一、适用范围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对养殖和野生捕捞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从事出境水生动物养殖、捕捞、中转、包装、运输、贸易应当遵守该办法。
二、注册登记条件
(一)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
(1)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
(2)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海关出具的有效水质监测或者检测报告;
(3)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
(4)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疫情报告、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
(5)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6)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二)出境食用水生动物非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
(1)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
(2)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海关出具的有效水质监测或者检测报告;
(3)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
(4)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疫情报告、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
(5)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6)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7)具有与外部环境隔离或者限制无关人员和动物自由进出的设施,如隔离墙、网、栅栏等;
(8)养殖场养殖水面应当具备一定规模,一般水泥池养殖面积不少于20亩,土池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
(9)养殖场具有独立的引进水生动物的隔离池;各养殖池具有独立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养殖场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分设。
(三)出境食用水生动物开放性水域养殖场、中转场
(1)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
(2)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海关出具的有效水质监测或者检测报告;
(3)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
(4)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疫情报告、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
(5)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6)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7)养殖、中转、包装区域无规定的水生动物疫病;
(8)养殖场养殖水域面积不少于500亩,网箱养殖的网箱数一般不少于20个。
(四)出境观赏用和种用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
(1)周边和场内卫生环境良好,无工业、生活垃圾等污染源和水产品加工厂,场区布局合理,分区科学,有明确的标识;
(2)养殖用水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具有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海关出具的有效水质监测或者检测报告;
(3)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饲料和药物存放等设施、设备和材料;
(4)具有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养殖、包装、防疫、疫情报告、饲料和药物存放及使用、废弃物和废水处理、人员管理、引进水生动物等专项管理制度;
(5)配备有养殖、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明;
(6)中转场的场区面积、中转能力应当与出口数量相适应;
(7)场区位于水生动物疫病的非疫区,过去2年内没有发生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应当通报和农业部规定应当上报的水生动物疾病;
(8)养殖场具有独立的引进水生动物的隔离池和水生动物出口前的隔离养殖池,各养殖池具有独立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养殖场的进水和排水渠道分设;
(9)具有与外部环境隔离或者限制无关人员和动物自由进出的设施,如隔离墙、网、栅栏等;
(10)养殖场面积水泥池养殖面积不少于20亩,土池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
(11)出口淡水水生动物的包装用水必须符合饮用水标准;出口海水水生动物的包装用水必须清洁、透明并经有效消毒处理;
(12)养殖场有自繁自养能力,并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种用水生动物;
(13)不得养殖食用水生动物。
三、注册登记流程
(一)提交申请
申请企业通过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或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pre.chinaport.gov.cn/car)提交申请。
(二)受理申请
所在地直属海关收到申请材料,在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受理决定
所在地直属海关受理申请后,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直属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直属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发放决定书
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场/中转场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并上报海关总署。
首次、变更、延续、注销申请均按上述流程办理。
四、注册登记注销
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注销其相关注册登记:
(一)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或者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从事出境水生动物业务的;
(三)注册登记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注册登记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年审不合格且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
(五)一年内没有水生动物出境的;
(六)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邹楚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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