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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进一步明确报关单位备案有关事宜

发布时间:2022-11-23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近日,记者从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了解到,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部署,规范和统一海关报关单位备案工作,为广大企业提供便捷高效政务服务,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对各种报关单位的备案做出进一步明确规定。 

  根据公告,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市场主体类型应当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并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应当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市场主体的分支机构,并应当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且其所属市场主体已经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报关企业的市场主体类型应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报关企业分支机构应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分支机构,且其所属市场主体已经办理报关企业备案。 

  若是临时备案,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组织机构,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或者对外实施捐赠、国际援助的单位等,需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按规定办理临时备案。 

  如果报关单位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备案信息变更,向海关提交的备案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拒不配合海关监督和实地检查,海关责令其改正。 

  本公告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