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本文将通过问答的形式,介绍科研机构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一、享惠主体的资格如何认定?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经主管部门核定的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出版物进口单位(以下简称“进口单位”)可以成为享惠主体,具体包括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国家实验室、外资研发中心、出版物进口单位等。如属科研机构,可向科技主管部门申请核定免税主体资格。
二、什么商品可以申请免税进口?
免税进口商品实行清单管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规定,符合清单要求的分析测量仪器、实验教学用设备等十五类商品可以申请免税进口。
三、如何办理减免税手续?
减免税申请人按照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申请减免税进出口相关货物,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取得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优惠政策资格证明材料,并凭以下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3)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对于进口单位为非独立法人单位、机构的,由其依托单位向依托单位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相关手续。
四、设备如已经缴税进口,还能补办减免税手续吗?
符合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货物,因紧急进口等原因已缴税的,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由符合享惠主体资格的减免税申请人向海关申请补办减免税审核确认和税款退还手续。
五、办理完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后海关监管是否结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除飞机、船舶、机动车辆外的其他货物,海关监管年限为3年,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保管、使用进口减免税货物,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
六、海关监管期内免税进口商品可以自行处置吗?
不可以。如果需要将免税进口商品转让、抵押、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的,须经海关审核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在海关监管期内,经海关审核同意,进口单位可将免税进口用品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但一般不得移出本单位。因急需或对使用地点有特定要求等特殊情况,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以短期或临时移出本单位使用。对于确需频繁变更使用地点的,经海关审核同意,可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遇有节假日顺延)向海关集中报告上季度使用地点变更情况。
对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符合有关规定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可以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研究。
七、监管年限届满还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对于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免税进口的实验、研究用材料,自用于科研、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之日起,自动解除监管。
特别提醒:2025年为“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相关科研机构如具备享惠主体资格且有设备进口计划的,应合理安排,尽早办理减免税确认手续,并关注“十五五”期间相关政策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