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5日,欧盟消费者安全科学委员会(SCCS)发布了关于水杨酸己酯的科学意见附录SCCS/1668/24,该意见是对先前SCCS/1658/23号意见的补充,旨在确保0-3岁儿童化妆品中水杨酸己酯的安全使用。具体内容如下:
1.基于对所提供数据的评估,以及水杨酸己酯被归为2类生殖毒性物质(EC/1272/2008附件VI),并考虑到所有毒理学终点,包括潜在的内分泌干扰作用,SCCS认为水杨酸己酯在以下化妆品中最大使用浓度时,对3岁以下儿童是安全的:用于沐浴露、洗手液、洗发水、护发素、身体乳、面霜、护手霜、口红/唇膏、香水产品的最高使用浓度为0.1%(w/w);用于牙膏的最高使用浓度为0.001%(w/w)。
2.SCCS特别指出,该意见不适用于任何可能导致终端用户肺部吸入暴露的喷雾产品(包括口腔喷雾)。
3.SCCS对婴幼儿皮肤问题表示关注,因为受损皮肤可能会增加化学物质的吸收。此外,水杨酸被归类为1类皮肤致敏物。
4.SCCS还提醒注意水杨酸可能作为杂质存在或由水杨酸己酯分解产生。值得注意的是,水杨酸不允许用于3岁以下儿童的化妆品中。
5.该意见采用了更高的儿童牙膏摄入量估计值,这可能会引发对其他水杨酸酯安全性的担忧,特别是那些安全边际(MoS)接近100的水杨酸酯。
海关提醒:此项新规定旨在保护婴幼儿健康,相关企业应持续关注欧盟SCCS关于水杨酸己酯评估意见及安全技术要求,在化妆品配方设计中充分考虑到与国内化妆品原料中水杨酸己酯的使用限量差异,评估所用原料的安全性和必要性,及时找寻合规替代原料,确保投放欧盟市场的化妆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