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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危险品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5-05-20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危险品在工业品、消费品、医药、食品添加剂等行业被广泛应用,是生产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由于其固有的危险特性,如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等环节稍有疏忽,极易发生恶性事故,对人民财产、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我国是危险品生产、消费和出口大国,品种多、产量大,如何在确保危险品安全的情况下保障其顺利出口并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呢?从业者需要对所生产经营的危险品有清晰准确的认识,并采用相适应的包装类型和包装方式,严格按照国际国内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开展相关业务。

  一、危险品的定义及范围 

  危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国际上对危险品的管理有两套现行规则体系,分别是《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和《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TDG),我国参考国际规则制定了国内法规和标准。 

  根据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阐述,危险化学品指的是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了2828个条目。 

  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中的阐述,危险货物指的是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这两个概念既有重合又各有不同,危险化学品是化学品的范畴,危险货物是物质和物品的范畴。绝大多数危险化学品同时也是危险货物,但是其中一小部分如硼酸等不是危险货物,部分危险货物如锂电池、烟花爆竹等不是危险化学品。 

  二、出口危险化学品申报指南及政策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2020年第129号公告)等有关规定,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的危险化学品,均属于法定检验商品,应向海关申请检验。 

  海关对出口危险化学品采取“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检验模式,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应提供《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由具备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和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当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和数量等情况说明。 

  生产企业出口属于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时,除向生产所在地海关申请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外,还应当按照海运、空运、公路和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的要求选用相适应的包装,进行标识和标记,向生产所在地海关申请出境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 

  三、出境危险货物包装申报指南及政策规定 

  危险货物包装与普通商品包装存在本质区别。由于危险货物本身具有易燃、易爆、腐蚀等特性,其包装必须达到更高的安全标准。 

  (一)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实施条例,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生产所在地海关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包装容器经海关鉴定合格并取得性能鉴定证书的,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 

  海关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实施代码管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代码由大写英文字母C(代表“Customs”)和六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两位阿拉伯数字代表企业所在区域的直属海关,后四位阿拉伯数字0001—9999代表生产企业。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需通过一系列严格的性能试验,包括跌落试验、堆码试验、气密试验、液压试验、顶部提升试验等,评估包装的耐用性确保固体、液体或气体类危险货物不会泄漏。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在生产检验合格的基础上提交申请,经海关检验合格后,出具《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实施条例,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生产所在地海关申请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海关按照相应运输形式的国际规则,如《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空运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国际公路危险货物运输协定》《国际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检验危险货物包装的使用是否能满足运输危险货物的要求,对包装的适用性和使用方式检验合格后,出具《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刘庆 赵畅 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