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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出口通关流程及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5-05-15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近年来,随着国内化妆品产业的发展,众多中国彩妆品牌纷纷走出国门。本文将对化妆品出口通关流程进行介绍。

  一、出口流程 

  (一)出口前属地申报。首次出口化妆品应提供以下材料: 

  1.自我声明。声明企业已经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且化妆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等内容。 

  2.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外文标签样张和中文翻译件。 

  非首次出口的,符合单证电子化要求的申请材料可申明持有,海关根据实际需要验核原件。 

  (二)海关属地查检。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对企业提交的单证予以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申报,属地查检部门根据布控指令、作业表单、相关规范文件明确的查检内容和要求,对出口化妆品实施现场查检、取样送检等作业。 

  (三)合格评定。根据现场检验检疫结果、感官检验结果、实验室检测报告进行综合评定,合格的出具电子底账,进口国家(地区)对检验检疫证书有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出具有关检验检疫证书。 

  出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的,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四)复验。被抽查单位对海关做出的抽查结论有异议时,可以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申请复验。 

  (五)出口报关。出口化妆品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使用属地海关签发的电子底账数据开展出口申报,口岸海关在口岸实施抽查。在口岸检查合格的,准予通关放行。经检查不合格,依法不能技术处理或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六)企业监管。各直属海关通过“管理类核查”“境外通报核查”等方式开展企业监督管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可按照海关总署要求,组织实施以下控制措施:实施调整监督抽检比例、要求化妆品出口商逐批向海关提交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暂停出口申报并进行整改。 

  二、注意事项 

  (一)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化妆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可以由海关总署指定相关标准。 

  (二)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采购、验收、使用管理制度,生产记录制度,检验记录制度等,相关记录至少保存2年。 

  (三)来料加工全部复出口的化妆品,来料进口时,能够提供符合拟复出口国家(地区)法规或者标准的证明性文件的,可免于按照我国标准进行检验;加工后的产品,按照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进行检验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