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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行李物品税收监管须知(海关答疑)

发布时间:2025-10-21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扫一扫分享

宁波海关:

  我最近计划出国旅行,会在国外购买一些当地的特产(包括烟、酒等)回来,听说前段时间进境行李物品税收监管新政出台了,请问都有哪些新规定?涉及烟酒的相关政策有调整吗?另外还有哪些申报注意事项?

  宁波读者  张先生  

  

张先生:

  根据《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税委会公告〔2024〕11号)的规定,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发布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4〕175号),制定了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分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计税价格表》。上述公告于2024年12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

  ■涉及烟酒的相关政策调整

  根据最新政策,除经常出入境人员(指十五日以内进境超过一次的人员)及未成年人外,进境居民旅客可免税携带12度以上的酒精饮料1.5升;可免税携带香烟(含加热卷烟)400支,或者雪茄20支,或者烟丝500克。其中,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境的旅客,可免税携带12度以上的酒精饮料0.75升;可免税携带香烟(含加热卷烟)200支,或者雪茄10支,或者烟丝250克。其他烟草制品携带规定详见《进境行李物品免税限量表》。另外,根据《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第十一条,烟草制品、酒精饮料均需计入行李物品免税额度。

  ■进境物品免税额度变化

  根据最新政策,除经常出入境人员及未成年人外,自港、澳地区入境的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免税额度为12000元;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5000元以内(含15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

  自其他国家和地区入境的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免税额度为5000元;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8000元以内(含8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

  ■向海关申报时的注意事项

  进境物品的计税价格以实际购买价格为基础确定。海关认为必要时,进境物品的纳税人应当在物品放行前,提供与进境物品相关的反映真实交易的购物凭证或资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便于海关快速准确核定物品的计税价格,加快物品验放,个人在境外购买物品或者通过网络购买境外物品时需保留好交易的发票或收据、购物小票、支付短信、电子订单信息、网上交易凭证等材料,在办理通关时按要求如实向海关申报。低报物品价格、伪报瞒报物品信息属于违法行为,海关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无法提供购买凭证的物品如何确定计税价格

  进境物品无实际购买价格或者实际购买价格无法确定的,根据《关于发布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三条第二款确定计税价格,即依次使用《计税价格表》列明的计税价格、其他合理方法确定计税价格。但如海关审核认为进境物品的价格是《计税价格表》列明计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其1/2及以下的,不适用列明计税价格,海关可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计税价格,优先使用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市场零售价格。

  ■其他注意事项

  根据《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行李物品涉及征税的,无论税款金额多少,均需缴纳税款。

  部分物品税率发生变动,请根据携带进境的具体相关物品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计税价格表》确定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