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海关总署发布了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16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四类措施商品申报填制规范的公告),调整了四类措施商品加工贸易手(账)册、保税核注清单等单证的申报填制规范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一、背景
2025年5月9日,海关总署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2025年第83号(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的公告),明确四类措施商品管理要求。
为规范四类措施商品管理,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和保税监管相关系统进行了调整,并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16号(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四类措施商品申报填制规范的公告),明确了有关填制规范和管理要求。
二、关于专用手(账)册的填报规范
(一)哪些业务需要使用专用手(账)册?
企业使用来自境外保税进口四类措施商品、从其他专用手(账)册转入未经加工的四类措施商品及其加工后成品开展加工贸易、保税物流、保税维修、保税研发、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以及其他保税业务的,应在金关二期保税监管系统开设专用手(账)册(包括B、C手册和E、L、TW、TG、TH、H账册)。委托加工账册、不作价设备手册、区内设备账册不设专用手(账)册。
(二)专用手(账)册与普通手(账)册的区别?
1.手(账)册表头增设“重点标识”栏目。专用手(账)册的该栏目填报“1”,普通手(账)册为空。该栏目不允许变更。
2.手(账)册料件表体增设“来源标识”栏目。专用手(账)册的料件根据不同来源填写1、2、3、4;普通手(账)册为空。该栏目不允许变更。成品表体该栏目均为空。专用手(账)册料件表体“来源标识”栏目填报说明如下:
料件“来源标识” |
简称 |
类型 |
相关说明 |
1 |
境外重点料件 |
从境外直接进口、流转转入未经加工的属于四类措施商品的保税料件。 |
包括:一是直接从境外进口的属于四类措施商品的保税料件;二是从其他专用手(账)册转入的未经加工的属于四类措施商品的保税料件。 |
2 |
境外普通料件 |
从境外直接进口、流转转入未经加工的不属于四类措施商品的保税料件。 |
包括:一是直接从境外进口的不属于四类措施商品的保税料件;二是从其他专用手(账)册转入的未经加工的不属于四类措施商品的保税料件;三是从普通手(账)册转入的保税料件。 |
3 |
国内采购料件 |
从境内区(场所)外一般贸易出口转入、从普通手(账)册加工后成品转入的料件。 |
包括:一是境内区(场所)外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入区(场所)的保税货物;二是从普通手(账)册转入经加工的保税成品。 |
4 |
专账成品转入料件 |
其他专用手(账)册加工后成品转入的料件。 |
从其他专用手(账)册转入的经加工的保税成品。 |
3.专用手(账)册项下料件和成品的“原产国(地区)”栏目必填,按照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确定的货物原产地填报,不同原产国(地区)的料件和成品不得归并。
三、关于专用手(账)册保税核注清单的填报规范
(一)“来源标识”和“原产国(地区)”字段。
专用手(账)册项下的核注清单增设“来源标识”栏目。核注清单的“来源标识”和“原产国(地区)”应与专用手(账)册一致。“来源标识”或“原产国(地区)”不一致的,不得归并为报关单(备案清单)同一商品项。
(二)保税流转的填报规范。
保税流转包括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境内区(场所)外与区(场所)内之间的保税货物流转、区(场所)内、区(场所)之间的保税货物流转、余料结转。相关填报要求如下:
转出 |
转入 |
||||
|
专用手(账)册 |
普通手(账)册 |
|||
料件 |
成品 |
料件 |
成品 |
||
专用手(账)册 |
料件 |
一对一对碰,双方一致 |
转出必须为4 |
转出必须为2或者3 |
转出必须为3 |
成品 |
转入必须为4 |
x |
退单 |
x |
|
普通手(账)册 |
料件 |
转入必须为2 |
x |
按现行规定 |
x |
成品 |
转入必须为3 |
x |
按现行规定 |
x |
(三)内销的填报规范。
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未经加工的可以内销。使用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保税加工后的成品未进行保税流转的可以内销。内销时填报要求如下:
业务 |
企业类型 |
管理要求 |
核注清单填报类型 |
成品内销 |
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企业(不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及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企业 |
按料件征关税,按成品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及消费税。 |
申报“选择性征收关税”或“选择性征税分送集报”类型核注清单。 |
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 |
按料件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
申报“一纳成品内销”类型核注清单。 |
|
保税区企业(全部用进口料件,且涉及四类措施商品的) |
按料件征关税,按成品征增值税及消费税。 |
申报“选择性征收关税”或“选择性征税分送集报”类型核注清单。 |
|
保税区企业(部分用进口料件,且涉及四类措施商品的) |
按料件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及消费税。 |
申报“保区折料内销”类型核注清单。 |
|
料件内销 |
所有企业 |
按料件征税 |
普通核注清单 |
四、关于物流企业简单加工业务的填报规范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物流账册涉及四类措施的,不得开展改变商品编码或原产地的简单加工业务。简单加工业务申报表的保税成品商品编码和原产地均应与其对应的保税料件一致。
五、关于保税货物管理方面的几个问题
(一)对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的管理要求?
专用手(账)册项下,由四类措施商品及其半成品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应当复运出境或销毁。具体如下:
由来源标识为“1”“4”保税料件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不得内销,可按现行规定复运出境或销毁。
企业内部可将“1”“4”与“2”“3”保税料件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的分开管理的,“2”“3”保税料件加工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可办理内销手续。
【注意事项】上述两类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需要分开管理,如果无法分开管理,建议企业全部复运出境或销毁。
(二)销毁处置手续如何办理?
企业因申请将专用手(账)册项下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等销毁处置获得的收入,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按规定办理征税手续,并在备注栏注明:专账销毁获得收入征税。
【注意事项】上述保税货物销毁后有收入的,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后续补税(代码9700)”核注清单及报关单。
(三)料件不是四类措施商品,但加工后的成品是四类措施商品,应该怎么办理?
进口保税料件不属于四类措施商品,加工后成品属于四类措施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应纳入普通手(账)册管理,内销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收进口关税。
【注意事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出区内销,按以下方式办理:一是非一纳企业需要按成品报验状态申报,不得使用“选择性征收关税”或“选择性征税分送集报”类型核注清单。二是一纳企业加工后的成品不直接出口离境的,仅可出口至具备退税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含本区及其他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和保税监管场所。
区外企业内销,按现行规定办理。
六、公告实施前已进口四类措施商品的管理要求
(一)已在加工贸易手(账)册中增加管控标识的商品。
食糖。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50号(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申报填制规范的公告)要求开设的食糖手(账)册如需继续执行,须在备注栏标记[M]。在6月10日前已进入加工贸易手(账)册的食糖,可在原手(账)册继续执行完毕。
2025年以来加征关税商品。在6月10日前已进入加工贸易手(账)册的税则委员会2025年相关公告所明确加征关税商品,原则上应在原手(账)册继续执行完毕。
上述2类商品,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向主管海关申请,转至本企业专用手(账)册继续执行。
【注意事项】一是转入专用手(账)册料件来源标识应为“1”(境外重点料件)。二是不能采用余料结转方式申报,应采用调整类核注清单的方式,办理调增调减手续。
(二)已进入物流账册的四类措施商品。
在6月10日前已进入物流账册的四类措施商品,在6月10日以后,可以继续按照原有保税政策执行完毕。
(三)已进入手(账)册的其他关税配额管理商品、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商品。
在6月10日前已进入加工贸易手(账)册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羊毛、毛条、化肥等其他关税配额管理商品,以及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商品,可以继续在原手(账)册继续执行完毕。
(供稿单位:稽查司、广州海关、深圳海关、南京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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