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5日,欧盟通报两项重型车辆监管措施,通报号分别为G/TBT/N/EU/1127与G/TBT/N/EU/1128,这两项措施旨在完善重型车辆车载监测设备和排放认证监管体系,推动欧盟在节能减排和实现碳中和目标上迈出重要一步。
1.N3类重型车辆的燃料、能源消耗及里程的要求,以及确定和记录其有效载荷或总重量的车载设备的技术要求。该草案旨在建立一种机制,以评估条例(EU)2017/2400确定的CO₂排放值与能源消耗值在实际道路工况下的代表性,其核心是通过车载监测设备数据确保数值的真实性。
2.G/TBT/N/EU/1128通报:对法规(EU)582/2011进行了修订,涉及带有车载燃料和能源消耗监测设备的重型车辆的排放型式认证。法规(EU)582/2011规定了重型机动车辆型式认证的管理要求,并介绍了使用便携式排放测量系统(PEMS)评估重型车辆排放的程序。本次修订旨在确保符合法规(EC)595/2009第5c条(b)款的要求,即安装车载设备,用于监控和记录M2、M3、N2和N3类机动车辆的燃料和/或能源消耗和行驶里程,以及确定和记录这些车辆的有效载荷或总重量。该修正案进一步修订了便携式排放测量系统测试程序,包括记录车载燃料和能源消耗监测设备的参数,以便评估该设备在道路上使用时的准确性。此修订对确保车载燃料消耗监测设备(OBFCM)能够准确记录燃料消耗和CO₂排放至关重要。
车载设备监测要求为排放类型认证提供数据支持,排放认证规则又保障了监测数据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两项法规一旦实施,将更准确地监测和控制重型车辆的碳排放与能耗,对于全球范围内的重型车辆排放监管,也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海关建议相关企业:一方面,要及时关注法规动态,密切留意欧盟法规具体内容及评议时间节点。这两项措施评议截止日期为2025年5月24日,如有意见可积极参与评议,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要加强合规管理和风险预控,提前规划应对法规修订变化带来的生产经营影响,在出口前做好第三方检测,把握行业动态,避免因技术性贸易壁垒导致出口受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