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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新规热点问答

发布时间:2025-04-30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276号令),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本文将对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相关规定进行介绍。

  问题一:该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答:制定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问题二:该办法中,对行李物品是如何定义的?

  答:“行李物品”,是指进出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包括随身携带、分离运输的物品等。

  “分离运输行李物品”,是指进出境人员以分离托运方式运进或者运出的本人行李物品。

  进出境行李物品应当符合合理自用的要求;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按照货物办理海关手续。

  进出境人员不得携带违反国家禁止性管理规定的行李物品进出境,携带国家限制性管理规定的行李物品进出境的,应当符合限额、限量要求,并依法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问题三:进出境人员携带哪些行李,需要向海关进行申报?

  答:对于进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1)携带禁止进境物品的;(2)携带限制进境物品超过限额、限量要求或者应当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的;(3)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4)携带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的;(5)携带受到检疫传染病污染或者存在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的物品的;(6)携带超过规定数额货币现钞的;(7)携带超过规定免税数额或者限量要求物品的;(8)携带货物、货样、广告品的;(9)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的;(10)携带其他依法需要书面申报行李物品的。

  对于出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1)携带禁止出境物品的;(2)携带限制出境物品超过限额、限量要求或者应当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的;(3)携带货物、货样、广告品的;(4)携带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的;(5)携带受到检疫传染病污染或者存在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的物品的;(6)携带超过规定数额货币现钞的;(7)携带其他依法需要书面申报行李物品的。

  问题四:进出境人员携带行李进行申报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进出境人员进行书面申报时,应当填写纸质申报单或者电子申报数据,并且应当在申报台等指定地点向海关出示本人有效进出境证件,递交纸质申报单或者确认电子申报数据,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接受海关验核。

  问题五:海关在对进出境行李物品查验时,进出境人员是否应当在场?

  答:海关查验进出境行李物品时,进出境人员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按照海关要求搬移、开拆和重封行李物品,并如实回答海关工作人员的询问。海关认为必要时,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查验。

  问题六:进出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都需要进行检疫处理吗?

  答:进境人员携带的行李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检疫处理,并接受海关监督:(1)受到检疫传染病污染的;(2)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病媒生物的;(3)存在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的其他情形的;(4)发现具有动植物检疫风险的活体有害生物,且可能造成扩散的;(5)其他依法应当实施检疫处理的。

  问题七:进出境行李物品海关手续办结时间有没有时限要求?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当场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出境人员应当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结:(1)应当缴纳进境行李物品税款的;(2)应当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的;(3)应当按照货物办理海关手续的;(4)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价值等存疑,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等处理的(该项作业时间不计入时限);(5)需要作退回等处理,无法立即实施的。

  此外,以下行李物品须在七日内办结海关手续:(1)危险化学品;(2)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行李物品;(3)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行李物品;(4)其他海关总署规定的行李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