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海关总署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和备案条件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出口食品的原料列入目录的,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养殖场。
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备案的原料种植、养殖场名单。
(三)《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
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大米、禽肉、禽蛋、猪肉、兔肉、蜂产品、水产品。
(四)《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
(五)《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海关对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和供港澳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种植基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向海关备案。
四、实施机构:各主管海关负责企业管理工作的部门。
五、法定办结时限:无
六、承诺办结时限:无
七、结果名称:出口食品原料备案种植场备案号
八、结果样本:无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组织均可申请。申请备案的种植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合法经营种植用地的证明文件;
2.土地相对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
3.大气、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种植场及周边无影响种植原料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4.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适宜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农业投入品符合中国或者进口国家(地区)有关法规要求;
5.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
6.配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种植基地、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对实施区域化管理的种植基地,可以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向海关推荐备案。申请备案的种植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合法用地的证明文件;
2.土地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各地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
3.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周边无影响蔬菜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4.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专人管理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有专用的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
5.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等;
6.有植物保护基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管理人员;
7.有农药残留检测能力。
十二、申请材料:
(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
1.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原件);
2.种植场平面图(原件);
3.种植场的土壤和灌溉用水的检测报告(复印件);
4.要求种植场建立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原件);
5.种植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6.种植场常用农业化学品清单(原件)。
(二)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
1.备案申请表(原件);
2.种植基地示意图、平面图(复印件)。
上述资料均为书面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十三、办理流程:
(一)种植场向所在主管海关申请备案;
(二)种植场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进行文件审核,必要时实施现场审核;
(三)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十四、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窗口办理1次或网上办理0次。
十六、审查标准:
(一)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二)种植场符合相关管理要求。
十七、通办范围:各主管海关。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否
二十一、办理地点:
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企业管理和稽查”版块,或者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办理。
窗口办理:各主管海关业务现场,具体地址可通过主管海关网站查询(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企业在线申请时间:24小时。
(二)各地海关窗口办理时间:海关正常工作日时间,具体时间可通过主管海关网站查询。(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
二十三、咨询电话: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