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SPS协定》的主要内容
1.协调一致原则
(1)定义
《SPS协定》旨在通过鼓励“不同成员建立、承认和实施共同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来克服与卫生和植物卫生有关的市场准入障碍。“协调一致”的含义是指制定和实施与国际标准、指南及建议相一致的国家卫生与植物卫生法规。鼓励各成员采用共同的国际标准,这是因为国际标准是基于科学依据制定的,它是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安全所采取的必要的保护措施,制定国际标准的目的是为了促进贸易的流通。
(2)标准化组织的职责
国际标准化组织为WTO成员制定其自己的法规提供了现有的基准,大多数WTO成员都积极地投入到国际标准的制定活动之中,它们与科学家和卫生专家一起参与制订国际认可的标准。
(3)三姐妹组织
《SPS协定》明确规定了在SPS领域的三个制定国际标准的国际组织: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兽疫局(OIE)和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这三个组织制定的国际标准为SPS领域的参考国际标准。这些组织通常被称作为“三姐妹组织”。它们是SPS委员会会议的观察员,并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三姐妹组织可作为专家参与WTO争端解决,为WTO争端解决专家组提供参考意见。
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设在罗马的食品法典委员会是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的下属机构。《SPS协定》指定食品法典委员会是负责与国际食品安全评估和协调所有有关事务的权威机构。尽管法典委员会也制订了一些如营养、组成成份及质量标准等与卫生无关的食品技术标准,但其几项活动都与食品安全评估有关。法典委员会针对世界上广泛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微生物污染物、兽药及农药的残留制订了在世界范围内应用的科学方法、概念及标准。它还编制了像“食品卫生一般原则”和“肉类卫生一般原则”等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国际兽疫局(OIE)
国际兽疫局(OIE)是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总部设在巴黎。OIE制定的“国际动物卫生法典”和“水生动物卫生法典”定期提供了根据最新科学研究成果进行修订的国际动物卫生标准和措施。OIE针对下列问题编制了指南:动物疫病;诊断、预防接种、流行病监测、疫病控制和根除方面的标准;诸如消毒和认证的规程及实验室设备等方面。OIE在其成员国内部实行了科技信息共享,并针对特定疫病非疫区国家进行认定。
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FAO)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
总部设在罗马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是FAO的下属机构。其主要目标是通过信息交流等手段,采取具体行动防止植物有害生物的传入和扩散。IPPC制订了区域性植物有害生物名单,制订了与检疫性有害生物有关的国际植物进口卫生标准、植物检疫术语表、植物卫生法律和法规的基本管理原则以及协调一致的植物检疫程序。IPPC有害生物风险评估指南为政府在确定适当的植物保护水平之前进行风险评估提供了科学的方法。
(4)采用国际标准
在WTO开始生效之前,各国政府可以自愿地采用国际标准、指南、建议及其它建议性文本。尽管采用这些国际标准是自愿性的,但《SPS协定》又赋予它们一个新的地位。如一WTO的成员采纳了这种标准,那么就可以认为其遵守了《SPS协定》的规定。如果有科学理由或已经制定的国际标准不能满足其可接受的保护水平,成员可以制定高于国际标准的保护水平。然而,当某成员决定不采用一项国际标准时,必须进行适当的风险评估,并且与《SPS协定》第5条中规定的其它条件相一致。
2.等效原则
(1)降低风险的不同途径
《SPS协定》承认在不同的国家可以有多种方法来确保食品安全或保护动植物健康,但同时又规定WTO成员应当相互接受在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健康方面具有等效水平的措施。这样,可以在双边或区域性的基础上相互承认采用不同方法制定的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具有等效性,并达成相互认可协定,这有助于避免在没有国际标准可以遵循的情况下出现争端。
(2)举证责任
在相互认可协定的谈判中,出口国有责任证明其国内的卫生要求至少与进口国的一样有效,按照这些要求可以达到同样的卫生和植物卫生保护水平。要这样做,出口商必须为进口商提供做出这种结论所必需的相关材料,包括利用其卫生和植物卫生专家、工具、设备及措施。如果发现出口商的措施具有相同的卫生和植物卫生保护水平,则其贸易伙伴应接受其为一项等效措施。
(3)双边磋商
等效的概念要求各国在不危及其本国卫生目标的前提下,增强贸易合作方对其卫生与安全标准的信心。要想在等效协定的谈判中取得成功,双边磋商和信息交流是十分重要的。例如,如果A国关注B国的的口蹄疫,B国必须让来自A国的专家考察其农场的具体情况,并对其肉类加工设备进行检验。
内容来源:海关总署综合司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