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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蛋及制品出口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12-15 来源:中国海关强国号 扫一扫分享

  我国是全球禽蛋制品的主要出口国,市场分布广泛。本文结合现行政策要求,对禽蛋及其制品出口的关键环节进行解读。

  一、蛋制品的分类

  禽蛋及其制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鲜蛋和蛋制品。蛋制品主要包括液蛋制品、干蛋制品、冰蛋制品、再制蛋四类。

  液蛋制品:以鲜蛋为原料,经去壳、加工处理后制成的蛋制品,如全蛋液、蛋黄液、蛋白液等。

  干蛋制品:以鲜鸡蛋为原料,经打蛋、过滤、消毒、喷雾干燥或经发酵、干燥等过程而制成的蛋制品。包括鸡全蛋粉、鸡蛋黄粉、鸡蛋白片(粉)。

  冰蛋:以鲜鸡蛋为原料,经加工处理、冷冻等过程而制成的蛋制品。包括冰鸡全蛋、冰鸡蛋黄、冰鸡蛋白。

  再制蛋:以鲜蛋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过盐、碱、糟、卤等不同工艺加工而成的蛋制品,如皮蛋、咸蛋、咸蛋黄、糟蛋、卤蛋等。

  二、蛋制品出口企业须具备的资质

  (一)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申请人通过登录海关“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者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上传材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

  所在地主管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

  (二)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

  申请人通过登录海关“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者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上传以下材料:

  1.出口原料禽蛋养殖场备案申请表;

  2.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人证明文件;

  3.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疫病防治制度、用药管理制度;

  5.饲养管理制度,包括饲料和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活禽出入场管理制度;

  6.养殖场行政区划位置图、场区平面示意图(标明大门、禽舍、生活区、水域、饲料库、药品库等)。

  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三)境外推荐注册

  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禽蛋及其制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出口禽蛋及其制品生产企业应向住所地海关提出对外推荐注册申请。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或者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登录“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3.0系统”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提供以下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注册申请书;

  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自我评估表;

  3.企业生产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厂区布局图、车间平面图、人流/物流图、水流/气流图、关键工序图片等)、生产工艺等基本情况;

  4.企业建立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

  5.进口国家(地区)要求的随附资料。

  住所地海关根据企业申请组织评审,结合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出口食品安全等情况,将符合条件的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

  三、出口通关

  (一)企业申报

  货主或其代理人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报检,报检时应提供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及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进出口单证。相关的凭证材料,通过报关报检企业在无纸化系统端向海关申报。

  (二)通关放行

  1.审单放行:系统未布控的,按要求对申报信息及随附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放行。

  2.查验放行:系统布控“需查验”的,产地或组货地海关需依据查验指令实施现场查验。出口禽蛋现场查验一般应包括:感官检验、环境卫生、规格、包装、数量、重量、标记及唛头、标签等。符合要求的,予以放行。

  3.查验检测放行:系统布控“需查验并送检”的,进行单证审核并实施现场查验及抽样送检,符合要求的,予以放行。

  出口禽蛋经海关现场检查或监督抽检符合要求的,由海关出具相应证书,准予出口。

  四、主要出口国及技术要点

  出口禽蛋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进口国家(地区)暂无标准,合同也未作要求,且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无相关要求的,出口禽蛋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下为主要出口国家(地区)技术要点。

  (一)出口欧盟

  1.鲜鸡蛋不能出口欧盟。根据欧盟2160/2003/EC第10(6)条要求,我国不能向欧盟出口市场鲜销的鸡蛋,可以出口蛋制品。

  2.蛋制品动物卫生特殊要求,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的处理要求,应符合EU2020/692法规。

  3.蛋制品的生产加工应符合852/2004/EC附件Ⅱ规定的食品生产企业通用卫生标准和853/2004/EC附件Ⅲ规定的出口欧盟蛋及蛋制品特殊卫生要求。

  4.出口欧盟蛋制品应符合853/2004/EC附件Ⅱ规定的标签要求和2073/2005/EC规定的微生物要求。

  5.出口欧盟蛋制品应符合欧盟2002/994/EC要求,出口前进行氯霉素、呋喃及其代谢物的兽药残留检测。

  (二)出口加拿大

  以咸蛋/皮蛋为例,根据《加拿大食品安全法》(SFCA)及《加拿大食品安全条例》(SFCR),出口蛋制品需随货提交兽医卫生出口证书(Zoosanitary Export Certificate)和加拿大食品安全许可证(Safe Food for Canadians Licence)。

  兽医卫生出口证书需由原产国官方兽医签发并签字,且包含以下关键声明:

  1.所有蛋制品来自无新城疫(强毒型)和高致病性禽流感(鸡瘟)的健康禽群。

  2.加工前已检查,表面无可见污物。

  3.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经照蛋检查,确认无胚胎、无血块及血斑或来自无公鸡的商业蛋鸡场,因此无胚胎(按需划掉不适用项)。

  4.皮蛋(“百年蛋”)或咸蛋需满足:经“水+茶叶/盐/生石灰/碱”溶液浸泡至少45天;或经“稻草/草木灰+水+盐”包裹至少30天(按需划掉不适用项)。

  5.包裹物不含土壤;包装材料需清洁全新,不含土壤、干草、稻草或饲料。

  6.冷冻咸蛋黄需来自包裹腌制至少30天的咸蛋,蛋黄已冷冻,包装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