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政策,简称公益收藏,是指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以从事永久收藏、展示和研究等公益性活动为目的,通过接受境外捐赠、归还、追索和购买等方式进口的藏品,以及外交部、国家文物局进口的藏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请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公告2024年第4号)。
实施有效期:2024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征免性质及监管方式:征免性质为“公益收藏”(698),免税监管方式仅限一般贸易(0110)、捐赠物资(3612)、其他(9900,以归还、追索方式进口)。
二、享惠主体
1.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
即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部门所属的国有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及美术馆。采用名单管理,名单由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后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一批名单见《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名单(第一批)的公告》(文旅财发〔2025〕25号)。
根据上述名单,福建省可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如下:福建省图书馆(福建省古籍保护中心)、福建省美术馆、福建博物院、福建闽越王城博物馆、福建省昙石山遗址博物馆、福建中国闽台缘博物馆、福建省革命历史纪念馆。
2.外交部、国家文物局
注:不在名单内的其他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如有免税进口藏品需求,可向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提出申请,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由文化和旅游部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确有必要进口的藏品可按照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并按相关要求办理免税手续。
三、享惠藏品
可享受免税进口的藏品为具有收藏价值的各种材质的器皿和器具、钱币、砖瓦、石刻、印章封泥、拓本(片)、碑帖、法帖、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典图、文献、古籍善本、照片、邮品、邮驿用品、徽章、家具、服装、服饰、织绣品、皮毛、民族文物、古生物化石标本和其他物品。
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与其收藏范围相应的藏品,方能享受本规定的免税政策。
四、准备材料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出具的免税进口藏品审核意见的证明材料
3.相关机构、个人出具的境外捐赠、归还、追索藏品的证明材料或购买藏品的合同、发票
4.有关进口藏品的特征的详细资料及清晰的彩色图片
五、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选择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货物申报—减免税模块”(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减免税审核确认模块”(网址:https://online.customs.gov.cn/)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以“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为例,进入“减免税申请”模块,界面如下图所示,其中,黄色背景字段为必填项,白色背景字段为选填项,灰色背景字段不能直接填写(由系统自动调用填写)。填报完毕后点击“申报”即可。
可使用减免税数据查询功能查询申请进度和当前状态回执,如下图所示,查询时注意选择正确的单证类型和起止时间。海关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编号。
六、后续监管
1.藏品管理
收藏单位应当在藏品总账中设立进口藏品子账,并加强动态更新管理。在免税进口藏品入境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其记入进口藏品子账,并提交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免税进口藏品登记备案表进行备案,同时抄报主管海关。
2.监管期限
监管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45号)执行。
七、注意事项
1.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的藏品应与其收藏范围相符。
2.免税进口藏品应按规定永久收藏,仅用于公益性活动,不得转让、移作他用、抵押、质押或者出租。
3.免税进口藏品如需在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之间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拨、交换、借用,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并自调拨、交换、借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应的免税进口藏品调拨(交换、借用)备案报告进行备案。属于海关监管期限内的,应同时报主管海关备案。
4.享受政策的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将免税进口藏品转让、移作他用、抵押、质押或出租的,由海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等有关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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