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出口食品原料养殖场备案
二、事项类型:行政检查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海关总署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和备案条件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出口食品的原料列入目录的,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养殖场。
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备案的原料种植、养殖场名单。
(三)《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海关对出口水产品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所用的原料应当来自于备案的养殖场、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捕捞水域或者捕捞渔船,并符合拟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检验检疫要求。
(四)《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出口肉类产品加工用动物应当来自经海关备案的饲养场。
(五)《关于公布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的公告》
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原料品种目录: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大米、禽肉、禽蛋、猪肉、兔肉、蜂产品、水产品。
四、实施机构:各主管海关负责企业管理工作的部门。
五、法定办结时限:无
六、承诺办结时限:无
七、结果名称: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养殖场备案号(网上反馈)/出口蜂产品原料备案养殖场备案号(网上反馈)/出口禽畜原料备案养殖场备案号(网上反馈)/出口禽蛋原料备案养殖场备案号(网上反馈)
八、结果样本:无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养殖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获得农业主管部门养殖许可;
(二)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协议。
十二、申请材料:
(一)水产品
1. 出口水产原料养殖场备案申请表原件;
2. 养殖场水产养殖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原件;
3. 养殖场法人代表/承包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必要时)(复印件);
5. 养殖场平面示意图及彩色照片原件(包括场区全貌、养殖池、药房、饲料房、进排水设施等);
6. 养殖塘(池)分布示意图及编号原件;
7. 水质检测报告(复印件);
8. 所用饲料的品名、成分、生产企业许可证号及生产企业原件;
9. 所使用药物(含消毒剂)品名、成分、批准号、生产企业、停药期清单原件;
10. 养殖技术员、质量监督员的资质材料(复印件)。
(二)蜂产品
1. 出口蜂产品原料备案养殖场申请表原件;
2. 申请单位对养蜂场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养蜂场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名称和设置、养蜂用药管理制度及相关记录(购买、贮存、发放等)、养蜂用药督查制度及相应的督查记录、养蜂现场跟踪监督指导计划、蜜蜂养殖操作规范、养蜂户投售原料标识卡(样张)、养蜂户档案、养蜂日志(样本)、蜂蜜及蜂王浆追溯管理制度等原件;
3. 养蜂场管理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名单和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原件;
4. 各养蜂生产小组所属区域及养蜂户数、蜂群数清单原件;
5. 企业和养蜂场签订的供货合同(复印件)。
(三)畜禽原料
1. 出口原料禽畜养殖场备案申请表原件;
2. 农业行政部门颁发的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3. 场区平面图和行政区划位置图原件;
4. 动物卫生防疫管理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消毒制度、疫病防治制度、人员和车辆进出控制、病死动物处理、疫情报告等原件;
5. 饲养用药管理制度,包括饲料和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用药管理制度等原件;
6. 饲养场和出口企业签定的合同(适用于合同饲养场,复印件)。
(四)蛋禽原料
1. 出口原料禽蛋养殖场备案申请表原件;
2.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3. 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疫病防治制度、用药管理制度原件;
4. 饲养管理制度,包括饲料和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活禽出入场管理制度原件;
5. 养殖场行政区划位置图、场区平面示意图原件(标明大门、禽舍、生活区、水域、饲料库、药品库等);
6. 养殖场和出口加工企业签定的合同(适用于合同养殖场,复印件);
7. 由拟供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代为办理的,需提供养殖场委托生产企业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上述资料均为书面材料,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两份。
十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通过登录海关“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者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上传材料;
(二)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申请后进行审核;
(三)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十四、办理形式: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窗口办理1次或网上办理0次。
十六、审查标准:
(一)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二)申请企业符合相关管理要求;
(三)对养蜂场拥有管理权(适用于蜂产品)。
十七、通办范围:各主管海关。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否
二十一、办理地点:
网上办理:申请人登录海关“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企业管理和稽查”版块,或者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办理。
窗口办理:各主管海关业务现场,具体地址可通过主管海关网站查询。(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企业在线申请时间:24小时。
(二)各地海关窗口办理时间:海关正常工作日时间,具体时间可通过主管海关网站查询。(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
二十三、咨询电话: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