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植物检疫处理,您了解哪些内容呢?今天就让小编带您一起了解一下吧。
Q1:什么是出入境检疫处理?
A1:“出入境检疫处理”是指利用生物、物理、化学的方法,对出入境货物、交通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检疫对象采取的消除疫情疫病风险或者潜在危害,防止人类传染病传播、动植物病虫害传入传出的措施。
Q2:什么情况需要实施动植物检疫处理?
A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动植物检疫处理: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实施检疫处理的情况。
海关总署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公告、警示通报等规范性文件有明确规定需要实施检疫处理的。
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以及其他协定要求实施检疫处理的。
因输入国家(地区)官方需要,由货主或代理人申请海关出具《熏蒸/消毒证书》的。
Q3:怎么确定检疫处理技术措施?
A3:对拟实施检疫处理的对象,应遵循以下原则确定检疫处理技术措施:
我国有明确处理技术标准、规范或指标的,按照相应的要求实施。
我国无明确处理技术标准、规范或指标的,按照海关总署业务主管部门评估认可的技术措施实施。
输入国家(地区)官方有具体检疫处理要求的,按照相应的要求实施。
Q4: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和人员需要海关核准认定吗?
A4:按照实施方式和技术要求,海关对以下检疫处理单位开展核准:
A类,动植物病虫害熏蒸除害处理(大宗动植物产品船舶熏蒸);
B类,动植物病虫害熏蒸除害处理(A类熏蒸除外);
C类,动植物病虫害消毒除害处理(不包括防疫消毒)。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规定,“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的人员资格许可”事项已取消,海关不再开展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处理业务人员资格认定工作。
Q5:怎么申请办理检疫处理单位核准?
A5:网上办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http://pre.chinaport.gov.cn/car),或者海关总署官网(http://www.customs.gov.cn/)
“互联网+海关”栏目登录进行办理。
现场办理:福州海关行政审批“单一窗口”。
也可拨打福州海关“12360”服务热线咨询。
Q6:《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是海关直接提交给检疫处理单位的吗?
A6:《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不得直接交给检疫处理单位,交通工具负责人、货主或代理人应当委托检疫处理单位按《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要求实施检疫处理。
Q7:检疫处理方案包括哪些内容?
A7:实施检疫处理前,检疫处理单位应制定《检疫处理方案》,并报海关备案。方案应明确检疫处理依据、检疫处理场所、设施设备、检疫处理人员、采用的处理方式和技术规范、安全防护措施、药物的种类、剂量、用药量、处理温度、处理时间、操作方法等。船舶熏蒸、集装箱熏蒸或帐幕熏蒸还应包括气密性检查内容。
Q8:检疫处理完成后要做什么?
A8:检疫处理完成后,检疫处理单位应当填写检疫处理工作记录,按要求出具检疫处理结果报告单,并提交委托方和海关。检疫处理单位应妥善保存检疫处理工作记录、检疫处理结果报告单、检疫处理方案及效果评价等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为3年。
Q9:海关对检疫处理的全过程监管包括哪些内容?
A9:全过程监管包括以下内容:
检疫处理方案审核。审核有关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资质、检疫处理场所、设施设备、处理措施、使用药剂、技术指标及安全防护措施等。
现场操作检查。检查检疫处理对象和检疫处理现场条件与检疫处理技术规范等要求的符合性,检查检疫处理操作过程的规范性。对实施数据监控的,重点检查过程数据有无异常。
安全防范监督。检查检疫处理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配备情况,检疫处理工作人员个人防护措施,警示标志设置情况。检疫处理操作现场应与工作区、生活区保持安全距离或有效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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