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
二、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三、设定依据:
减免税货物结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在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将减免税货物抵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二十七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
(一)减免税货物的转出申请人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随附相关材料。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通知转入地主管海关。
(二)减免税货物的转入申请人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转入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制发《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三)结转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应当连续计算,转入地主管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
减免税货物抵押贷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七条 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以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费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随附相关材料,并以海关依法认可的财产、权利提供税款担保。
减免税申请人不得以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费银行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办理贷款抵押。
减免税货物异地监管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应当在主管海关审核同意的地点使用。除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措施另有规定外,减免税货物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的,可以变更使用地点。
减免税货物需要移出主管海关管辖地使用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异地监管手续,并随附相关材料。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通知转入地海关后,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将减免税货物运至转入地海关管辖地,并接受转入地海关监管。
减免税货物在异地使用结束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及时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办结异地监管手续,经转入地海关审核同意并通知主管海关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将减免税货物运回主管海关管辖地。
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出口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将进口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应当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减免税货物自退运出境或者出口之日起,解除海关监管,海关不再对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减免税货物补征相关税款。
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要求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办理补缴税款手续。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减免税货物,减免税申请人在办理补缴税款手续时还应当补交有关许可证件。有关减免税货物自办结上述手续之日起,解除海关监管。
减免税申请人可以自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等之日起1年内,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报告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超过规定期限未提交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名录。
减免税申请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报告其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等相关业务的,海关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人补报后,海关可以受理。
减免税申请人主体变更业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五十五条 纳税义务人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的,应当向海关报告。按照规定需要缴税的,应当依法缴清税款;按照规定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保税待遇的,应当到海关办理变更纳税义务人的手续。
纳税义务人欠税或者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依法终止经营情形的,应当在清算前向海关报告。海关应当依法对纳税义务人的应缴税款予以清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变更情形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情况及原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情况。
经原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审核,需要补征税款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当向原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办理补税手续;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等相关手续。
四、实施机构: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负责减免税审核确认的部门。
五、法定办结时限:
减免税货物结转、减免税货物抵押贷款、减免税货物异地监管、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出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报告、减免税申请人主体变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六、承诺办结时限:
减免税货物结转、减免税货物抵押贷款、减免税货物异地监管、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出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报告、减免税申请人主体变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七、结果名称:
减免税货物结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附件1)。
减免税货物抵押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延期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延期通知书》(附件2-1,附件2-2,附件2-3,附件2-4)。
减免税货物异地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同意减免税货物异地监管通知书》(附件3)
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同意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口)通知书》(附件4)。
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附件5)。
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报告:
完成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
减免税申请人主体变更:
同意办理减免税申请人主体变更。
九、收费标准:无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减免税货物结转: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可以申请。
减免税货物抵押贷款: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以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可以申请。
减免税货物异地监管:
减免税货物需要移出主管海关管辖地使用的,可以申请。
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出口: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将进口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可以申请。
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
减免税申请人需要海关出具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起1年内,向主管海关申领。
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报告: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附件6),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
减免税申请人主体变更:
纳税义务人在减免税货物监管期间,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的,应当向海关报告。
十二、申请材料:
减免税货物结转:
(一)《减免税货物结转申请表》。
(二)原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复印件)。
减免税货物抵押贷款:
(一)《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表》。
(二)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签订抵押合同、贷款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抵押合同、贷款合同提交主管海关备案。(三)以海关依法认可的财产、权利提供税款担保。
减免税货物异地监管:
(一)《减免税货物异地监管申请表》
(二)减免税进口货物需要在异地使用的情况说明。
(三)发票、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出口:
(一)《减免税货物退运申请表》
(二)原进口报关单、发票复印件。
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业务:
(一)《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申请表》
(二)原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
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报告:
(一)《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
减免税申请人主体变更业务:
(一)主体变更情况及原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情况。
(二)原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情况列表
十三、办理流程:
(一)减免税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通过“互联网+海关”门户网站“税费业务—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或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向主管海关提交申请表电子数据,同时向主管海关递交纸面申请材料。
(二)海关受理
海关收到申请后,对减免税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填报是否规范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海关审核确认
海关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出具相应确认文件。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1次。
十六、审查标准:对照相关进口税收政策文件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十七、通办范围:主管海关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否
二十一、办理地点:
(一) 网上办理: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税费业务”版块办理。
(二) 窗口办理:各直属海关业务现场(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网上办理时间:24小时;
(二)窗口办理时间:各直属海关工作时间(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三、咨询电话: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各直属海关监督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