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哪些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可以跨关区退货?
答:目前适用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监管的法律法规依据有《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电商出口发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7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6号)。根据前述公告,退货商品应为原出口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9610)模式下的商品,且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监管要求,退货商品应符合原状退运、具有可验核的商品标识、非禁止进出境货物等海关监管要求。
问题二: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退货免税有无时间限制?
答:《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规定,对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问题三: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跨关区退货如何办理?
答:一是企业提交退货申请,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提交退货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二是海关审核查验,海关对企业提交的退货申请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经审核通过后,海关对退货商品进行查验,核对退货商品与原出口商品的一致性、商品数量等情况。三是办理退货手续,查验无异常后,海关为企业办理通关手续,准予退货商品入境,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后续监管。
目前,在北京、天津、大连、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郑州、长沙、广州、深圳、黄埔、成都、乌鲁木齐海关等20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试点。
问题四: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若存在包装破损、被使用过等情况,能否在开展跨关区退货的同时享受免税政策?
答: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前提是商品“原状退运进境”。“原状”通常指出口商品退运进境时的最小商品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形态基本一致,不得增加任何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任何加工、改装,但经拆箱、检(化)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退运进境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试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濮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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