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
G/SPS/N/EU/642/Add.1
2024-02-06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通 报
补遗
应欧盟代表团的要求, 发送2024-02-06如下信息: 某些产品内/表(Z)-13-十六烯-11-炔-1-基乙酸酯、(Z,Z,Z,Z)-7,13,16,19-二十二碳四烯-1-基异尿酸酯、丙烯腈、氮磺隆、恶唑菌酮、甲基壬基酮、咪鲜胺和次氯酸钠的最大残留限量 第G/SPS/N/EU/642号文件(2023年6月13日)中通报的提案现已由2024年1月22日欧盟委员会(EU)第2024/352号法规通过,该法规修订了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EC)第396/2005号法规附件II和附件V中关于某些产品内/表(Z)-13-十六烯-11-炔-1-基乙酸酯、(Z,Z,Z,Z)-7,13,16,19-二十二碳四烯-1-基异尿酸酯、丙烯腈、氮磺隆、恶唑菌酮、甲基壬基酮、咪鲜胺和次氯酸钠的最大残留限量(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 该法规应自2024年8月12日起适用。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SPS/EEC/24_01203_00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SPS/EEC/24_01203_00_f.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SPS/EEC/24_01203_00_s.pdf |
该补遗通报涉及: 法规批准、生效、公布的通报 评议期:(如补遗通知增加了以前通报措施涉及的产品及或可能受影响的成员范围, 则应提供一个新的接收评议截止日期,通常至少为60天。 其它情况,如延长原定的最终评议期,则可以更改补遗通报内的评议期。) |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通报机构,国家咨询点 |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欧盟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