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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过程的检疫监督

发布时间:2021-04-07 阅读次数:2

一、事项名称: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过程的检疫监督

二、事项类型:行政检查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七条: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督制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督制度。

(三)《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进境后应当运往指定企业检疫的非食用动物产品,由进境口岸海关实施现场查验和相应防疫消毒处理后,通知指定企业所在地海关;

第三十二条:海关对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制度。

(四)《关于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5年第41号公告):进境I级风险产品进境后在指定企业存放、加工并接受检验检疫监督。

四、实施机构:各直属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无

六、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七、结果名称: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指定企业

八、结果样本: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指定企业名单

查询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jyjy/dzwjyjy/qymd/index.html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符合《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兽医卫生基本要求》(参见WORD版和PDF版办事指南中的附件1)。

十二、申请材料:

(一)新申请指定

1.《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指定企业申请表》(附件2);

2.厂区平面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3.工艺流程图,包括加工的温度、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处理的时间和使用的有关设备等情况。(此项不适用于存放企业);

4.规章制度:应涵盖生产、加工、存放各环节,包括兽医卫生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及其职责、出入库及加工登记管理制度、防疫处理制度、检疫处理药物管理制度、出入库登记及加工登记制度、人员管理制度、疫情应急处置预案以及有效的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等安全保障制度。

(二)申请变更

1.《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指定企业申请表》;(附件2)

2.企业改建或扩建平面图(适用于调整加工、存放能力、加工产品种类);

3.工艺流程图,包括加工的温度、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处理的时间和使用的有关设备等情况。(此项不适用于存放企业);

4.图片资料:有关生产、加工、存放设施布局发生变更的情况。

十三、办理流程:

(一)企业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平台地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

(二)直属海关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材料符合或经补正合格的予以受理;

(三)直属海关受理申请后,组织进行现场评估,评估合格的,上报海关总署备案;评估不合格的,不予核准;

(四)海关总署在官网公布指定企业名单。

详细办理流程图见附件3。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0次。

十六、审查标准:是否满足《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存放、加工企业兽医卫生基本要求》。

十七、通办范围:各直属海关。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支持物流快递。

二十一、办理地点:用户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平台地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动植物检疫”版块办理。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

(二)各直属海关审核办理时间以对外公布办公时间为准。

二十三、咨询电话:各直属海关监督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各直属海关监督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附件1.

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

兽医卫生基本要求

 

    一、选址及环境要求

1、企业生产、加工设施的选址、布局符合动物卫生防疫要求。《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中I级检疫风险的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还应满足:企业选址应远离动物饲养场、兽医站、屠宰厂和水源等,以厂区或库区为中心半径1公里范围内没有饲养家畜、家禽。

2、企业应有围墙,厂区布局合理,加工存放区和生活区须分开。加工存放区按产品进厂、原料存放、深加工等工艺流程单向布局,物流方向应遵循从污染区到非污染区的原则。

  1. 厂区环境应保持干净、整洁,物品堆放整齐,有专门垃圾存放场所和杂物堆放区。

4、厂区路面应硬化,加工车间、库房等墙面、地面应不渗水、不积水,易于清洗消毒。

    二、防疫消毒设施及设备要求

5、《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中I级检疫风险的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加工存放区入口处,人员与车辆通道应分设;车辆进出通道须设置与门等宽、长度不少于4米、深度不低于0.2米的消毒池,或其他等效设施;人员进出通道应设置与门等宽,长度不少于2米的消毒池(垫)。工作人员和车辆凭证经此进出,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随意进出。

6、原料库的出入口和加工车间的入口处应设有与门等宽,长度不少于2米的消毒池(垫)。

7、原料库应设更衣室,配有与防疫消毒员数量相适应的更衣柜、消毒杀菌装置、洗手消毒设施、带锁的防疫消毒药品和器械存放柜。日常衣物和工作服应分柜放置。

8、加工存放区应设更衣室、盥洗室和浴室。更衣室应配有消毒杀菌装置,与工作人员数量相适应的更衣柜,日常衣物和工作服应分柜放置;盥洗室内应有洗手消毒设施、防护用品、清洗消毒的设备。

    9、接触原料的工作人员应配备工作服、工作鞋、帽、手套、口罩等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有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

    10、配备与加工存放动物产品类别、加工存放能力相适应的防疫消毒器械和防疫消毒药品,并存放在专人保管的专用存放场所。

    11、配备必要的突发疫情应急处置设施和物资。

 12、涉及环保要求的,须提供县级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合格证明。(备注:与159号令相一致)

13、须有对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包装物或铺垫材料、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与废弃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

14、存放仓库及加工车间有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设施。

15、具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加工设备,有经检验检疫审核符合兽医卫生防疫要求、经过加工能使疫病传播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的加工工艺及设施。

16、具有专用存放库,库容量应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仓库应有与产品储存要求相适应的温度保持系统,必要时应建有冷库。

17、厂区显著位置设立防疫知识宣传栏。

    三、规章制度及措施

18、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兽医卫生防疫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19、建立防疫处理制度,包括对进境皮毛包装物、铺垫材料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等进行防疫处理所用药物名称及浓度、负责及操作岗位或人员、处理操作程序等。

20、建立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出入库登记及加工登记制度。

21、建立检疫处理药物管理制度,包括采购、存放保管、使用、回收等。

22、建立人员管理制度,包括出入人员登记、人员防护、员工培训及体检等。

23、制定详细的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24、有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等安全保障制度。

四、日常管理及相关记录

25、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流向记录,包括出入库记录、加工记录、下脚料流向记录等。

26、非食用动物产品与车辆防疫处理记录,包括非食用动物产品与车辆入场时防疫处理记录、入库时的防疫处理记录等。

27、非食用动物产品包装物、铺垫材料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的防疫处理记录、场地日常防疫处理记录等记录。

28、药物使用及管理记录,包括采购、存放保管、使用、回收等记录。

29、员工体检及培训记录

30、有防火、防盗、防鸟、防虫、灭鼠等措施的落实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