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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认证

发布时间:2021-04-08 阅读次数:2

一、事项名称企业认证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用管理办法》(署令第237号)

第三条 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认证企业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

海关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上述企业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认证企业应当符合海关总署制定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分为高级认证企业标准和一般认证企业标准。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成为认证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海关按照《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对企业实施认证。

第十五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对企业信用状况是否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作出决定。特殊情形下,海关认证时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六条  通过认证的企业,海关制发《认证企业证书》;未通过认证的企业,海关制发《不予适用认证企业管理决定书。《认证企业证书》《不予适用认证企业管理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请人,并且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企业主动撤回认证申请的,视为未通过认证。

未通过认证的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向海关提出认证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认证期间,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应当终止认证。企业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立案调查的,海关可以终止认证。

申请认证期间,企业被海关稽查、核查的,海关可以中止认证。中止时间超过3个月的,海关终止认证。

第十九条  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的,l年内不得申请成为认证企业。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失信企业管理的,2年内不得成为一般信用企业。

高级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一般认证企业管理的,1年内不得申请成为高级认证企业。

第二十条  自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之日起连续2年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将失信企业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

失信企业被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满1年,可以向海关申请成为认证企业。

(二)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企业认证标准》的公告(2018年第177号)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配套执行的《海关认证企业标准》(合通用标准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单项标准)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 l日起施行。

四、实施机构:各海关负责企业管理工作的部门。

五、法定办结时限:90日,特殊情形下延长30日。

六、承诺办结时限:90日,特殊情形下延长30日。

七、结果名称:《适用企业认证管理申请书回执》、《认证企业证书》、《不予适用认证企业管理决定书》。

八、结果样本:

(一)《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

(二)《适用企业认证管理申请书回执》;

(三)《认证企业证书》;

(四)《不予适用认证企业管理决定书》;

(五)《终止认证决定书》;

(六)《中止认证决定书》;

九、收费标准:无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一)在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二)企业未通过认证,但满1年以上的;

(三)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管理,但满l年以上的;

(四)高级认证企业被海关调整为一般认证企业管理的,满1年以上的;

(五)失信企业被调整为一般信用企业满1年的企业。

十二、申请材料:

在线上填写申请材料《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也可现场提交一份纸本申请材料原件。

十三、办理流程:

(一)选择办理的业务类型

进入中国电子口岸“关企合作平台”模块,“企业认证管理”模块,选择“企业认证申请”内容。

(二)填写《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

该系统页面内容即《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内容。

(三)系统提交

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申报”按钮

(四)注册地海关审核

材料齐全、填写完整、规范的,海关予以接受并制发《适用企业认证管理申请书回执》,并通过信用系统将申请提交直属海关企业管理部门

(五)直属海关审核并组织开展认证作业

(六)直属海关作出结论 

直属海关认为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制发《认证企业证书》;不予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制发《不予适用认证企业管理决定书》。

(七)其他情况

申请认证期间,企业涉嫌走私被立案侦查或者调查的,海关应当终止认证;企业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立案调查的,海关可以终止认证;并制发《终止认证决定书》。

申请认证期间,企业被海关稽查、核查的,海关可以中止认证;并制发《中止认证决定书》。中止时间超过3 个月的,海关终止认证;并制发《终止认证决定书》。

(八)文书送达

各海关按照送达有关规定将法律文书送达企业,企业可选择物流快递方式接收法律文书。

十四、办理形式:窗口办理或网上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窗口办理1次或网上办理0次。

十六、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各直属海关业务现场。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可以物流快递。

二十一、办理地点:

(一)网上办理: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企业管理和稽查”版块办理。

(二)现场办理:各注册地所在海关。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企业申请时间:

1.海关业务现场申请:海关工作时间;

2.网上申请:24小时;

(二)海关审核办理时间:参考各地海关工作时间。

二十三、咨询电话: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各直属海关咨询电话(链接至各直属海关网站)或12360海关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