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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SPS通报:修订(EU)第2019/1793号执行法规,涉及增加执行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U)第2017/625号和(EC)第178/2002号法规临时增加适用于来自某些第三国的某些货物进入欧盟的官方管制和紧急措施 G/SPS/N/EU/712

发布时间:2024-03-22 来源:中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网

世界贸易组织

G/SPS/N/EU/712
2024-01-18

卫生及植物卫生措施委员会

通  报

1. 通报成员:欧盟
2. 负责机构: 欧盟委员会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
3. 覆盖的产品: 多种商品
4. 可能受影响的地区或国家:

所有贸易伙伴

5. 通报标题:

2024年1月16日欧盟委员会(EU)第2024/286号执行法规,修订(EU)第2019/1793号执行法规,涉及增加执行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U)第2017/625号和(EC)第178/2002号法规临时增加适用于来自某些第三国的某些货物进入欧盟的官方管制和紧急措施(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


使用语言:英语;法语;西班牙语    页数:29页    链接网址: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SPS/EEC/24_00554_00_e.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SPS/EEC/24_00554_00_f.pdf https://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24/SPS/EEC/24_00554_00_s.pdf
6. 内容简述:

(EU)第2019/1793号法规制定了有关某些第三国的某些非动物源性食品和饲料在进入欧盟时临时增加官方管制的规则(见附件I);由于霉菌毒素(包括黄曲霉毒素)、农药残留、五氯苯酚和二恶英以及微生物污染的污染风险,某些第三国的某些食品和饲料的特殊进口条件(见附件II——增加官方边境管制和附有第三国采样和分析结果的官方证书)。

该执行法规修订了(EU)第2019/1793号执行法规附件I和附件II,做出下列变更;

1.     修改措施/新措施:

· 由于存在农药残留污染风险,将孟加拉国的扁豆、鹊豆(Lablab purpureus)、埃及的藤叶、斯里兰卡的豇豆(Vigna unguiculata ssp. Sesquipedalis、Vigna unguiculata ssp. unguiculata)、泰国的西番莲和百香果(Passiflora ligularis and Passiflora edulis)以及越南的榴莲(Durio zibethius)列入附件I中;

· 将以色列的薄荷(Mentha)、韩国含有植物成分的食品补充剂和乌干达的辣椒属(甜辣椒除外)从附件I中删除(因此也从法规中删除);

· 增加附件I中规定的、印度的豇豆(Vigna unguiculata ssp. Sesquipedalis、Vigna unguiculata ssp. unguiculata)(农药残留—30%)、马达加斯加的黑眼豆角(Vigna unguiculata)(农药残留—30%)、巴基斯坦的大米(农药残留—10%)和土耳其的小茴香种子(吡咯里西啶生物碱—30%)的身份检查和实物检查频率;

· 减少附件I规定的、印度瓜尔胶(五氯苯酚和二恶英—30%)和韩国含香料/调味料或酱料的方便面的身份和实物检查的频率;

· 增加附件II规定的、印度的辣椒属(甜椒除外)(农药残留—30%)和印度的芝麻(沙门氏菌—30%)的身份检查和实物检查频率;

· 减少附件II中规定的、印度芝麻种子(环氧乙烷-30%)的身份和实物检查的频率;

· 将含有附件II第1点所列、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配料组成的任何食品和饲料货物从附件II第2点(因此也从法规)中删除。

7. 目的和理由:

食品安全

保护国家免受有害生物的其它危害:
8. 是否有相关国际标准?如有,指出标准:
9. 可提供的相关文件及文件语种: 2019年10月22日欧盟委员会(EU)第2019/1793号执行法规,涉及增加执行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U)第2017/625号和(EC)第178/2002号执行法规临时增加适用于自某些第三国的某些货物进入欧盟的官方管制和紧急措施,并废除欧盟委员会(EC)第669/2009号、(EU)第884/2014号、(EU)第2015/175号、(EU)第2017/186号和(EU)第2018/1660号法规(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 (《欧盟官方公报》L系列第277期,2019年10月29日,第89页)
10. 拟批准日期: 2024年1月16日
拟公布日期: 2024年1月17日
11. 拟生效日期:

2024年2月6日

12. 意见反馈截至日期:

不适用

13.

负责处理反馈意见的机构:

国家通报机构,国家咨询点

14.

文本可从以下机构得到:

欧盟委员会
卫生和食品安全总局,A4组-多边国际关系
Rue Froissart 101
B-1049 Brussels
电话:(+32 2) 29 54263
电子邮箱:sps@ec.europa.e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