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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发布双酚A及其他双酚类物质在食品接触材料中使用的实施指南

发布时间:2026-01-16 来源:宁波海关 扫一扫分享

  2025年12月1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法规(EU)2024/3190(双酚A禁令)的实施指南文件(C/2025/6721)。该指南针对双酚A(BPA)禁令的适用范围、管控物质和合规要求等方面提供了权威的操作解释。主要内容如下:

  1.明确适用范围。包括与食品接触的黏合剂、橡胶、离子交换树脂、塑料、印刷油墨、硅胶以及清漆和涂层产品。无论是原料、中间产品还是终产品均适用于BPA禁令。若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外部部件在正常使用中可能间接接触食品,或在使用过程中有害物质会迁移到食品中,也需遵守BPA禁令的要求。大型容器(容量超1000升)永久连接的管道可享受豁免,但S/V较大的管道和小型管道不适用豁免原则。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再生材料、搪瓷制品和宠物食品接触用材料及制品不属于BPA禁令的适用范围。

  2.明确管控物质。禁令的核心是禁止“有意使用”以下两类物质:一是禁止在食品接触材料中使用双酚A及其盐类。二是禁止使用根据欧盟(EC)No 1272/2008(CLP法规)被统一分类为CMR 1A、1B或者ED1类有害双酚或其衍生物,目前包括以下5种:双酚S(BPS)、4,4’-(1,3-二甲基丁基)二苯酚、酚酞、双酚AF(BPAF)、四溴双酚A。

  3.合规测试及符合性声明要求。若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其他允许使用的双酚及双酚类衍生物,应进行双酚A残留量测试,检测限1ug/kg。禁令附录Ⅱ豁免的产品,应进行双酚A迁移量测试,检测限1ug/kg。此外,所有纳入法规管控范围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均须对应阶段经营者出具和传递符合性声明,同时基于供应链所传递的原料信息确认是否使用了双酚A或双酚类物质。

  4.市场投放与过渡期。将产品首次投放欧盟市场的进口商负有首要的尽职调查责任,需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对应的18个月或36个月过渡期内采取适当措施验证产品的合规性,如审核技术文件、要求并提供测试报告。

  海关提醒:该指南文件明确了BPA禁令的适用范围、管控物质及合规要求。相关输欧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企业应根据禁令要求和指南文件全面排查产品合规性,紧盯过渡期节点,强化供应链筛查管控,联合供应商开展非双酚类替代物质研发,落实合格测试验证及技术文件传递,避免违规影响市场准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