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首页 > 清关指南 > 税费业务

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之科技创新

发布时间:2025-08-13 来源:石家庄海关12360 扫一扫分享

 

 

  一、政策背景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科技创新,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科技创新单位进行税收减免。

  二、享惠主体 

享惠主体(简称)

主管(核定)部门

科研院所

科技部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

高等学校

教育部

工程研究中心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

国家发展改革委

转制科研机构

科技部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

重点实验室

科技部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科技部

社会研发机构

科技部

省级科技主管部门

示范平台

工业和信息化部

外资研发中心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科教图书

中央宣传部

国家实验室

科技部

国家产业创新中心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科技部

公共图书馆

文化和旅游部

省级文旅主管部门

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科技部

党校(行政学院)

-

  三、 优惠内容

  1.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商品范围

  列入《“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范围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

  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由财政部牵头制定印发,并动态调整。

  五、申报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可选择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互联网+海关”(http://online.customs.gov.cn)门户网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六、办理材料

  1.《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

  3.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4.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Tips

  1.该政策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十四五”规划期间);

  2.对于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免税进口的实验、研究用材料,自用于科研、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之日起,自动解除监管;

  3.对于免税进口的科研、科技开发及教学用品,因开展科研、科技开发、教学需要或对使用地点有特定要求等原因,确需频繁变更使用地点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遇有节假日顺延)向海关集中报告上季度使用地点变更情况。

关键字(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