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至今,在规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的同时,也对出口企业在原产地证书规范填制、合规申领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现就《管理办法》实施一年来企业在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申领过程中容易出错和咨询较多的问题进行解答,本文主要涉及货运单据提交方面的内容。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可以自出口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向签证机构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同时提交提单等货运单据。”企业未能在出口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向签证机构申请原产地证书,需申请补发证书的,应按要求提交提单等货运单据。为确保补发原产地证书所载物流运输信息与货物物流运输实际情况相符,出口企业在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时,应以物流运输企业、货运代理等机构出具的正式有效的货运单据为依据填制证书相关栏目,并按要求上传货运单据供签证机构审核。正式有效的货运单据通常包括标注“正本(Original)”“电放(Telex Release或Surrendered)”的提单、“海运单(Seaway Bill)”“运单(Way Bill)”等,它们是货物真实出口的重要证据。仅标注“副本(Copy)”“草稿(Draft或Proforma)”等字样的货运单据,可能与物流运输实际情况并不一致,不能确认货物是否出口,因此申请补发证书时建议向签证机构提交正式有效的单据。
由于运输方式的多样性,在不同的物流运输情况下,物流运输企业、货运代理等出具的提单或其他货运单据形式各异,这就使部分出口企业对申请证书时需要提交哪种货运单据以及证书相关栏目应如何根据货运单据填写存有疑问。对此,以下问答内容有针对性地总结说明了出口企业在提交货运单据过程中的部分常见问题。
只要是出运之后申请原产地证书,就必须提交货运单据吗?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向签证机构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时需要提交货运单据。不同种类的原产地证书对补发证书有不同规定,大部分证书签发日期晚于出运日期即为补发,但也有部分自贸协定规定,在出运后一定时间内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仍为正常签发的原产地证书,若货物出运后在规定的特殊签证时限内申请相关原产地证书,则不属于补发证书,不需要提交货运单据。
部分自贸协定项下特殊签发时限原产地证书种类和要求如表所示。

货运单据上的发货人和证书上的发货人需要完全一致吗?
一般而言,货运单据上的发货人应与证书上的发货人保持一致。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也会出现由境外第三方企业安排物流运输,并作为货运单据发货人(Shipper或Exporter)的情况,导致货运单据上的发货人与证书上的发货人不一致。在此种情况下,当出口企业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时,应按照证书的相关规定填写第三方信息,除提交第三方发票、货运单据外,还需要提交出口企业与第三方企业之间的商业发票等单证证明贸易关系。
例如,中国某企业向新加坡A公司销售货物,后者再将货物销售给越南B公司。新加坡A公司安排货物从中国直接运往越南,提单发货人为A公司。在申请补发《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时,证书发货人应填写中国出口商,并将A公司作为第三方填写在证书上,同时提交A公司开具的第三方发票、提单以及出口商与A公司的贸易关系证明。
货运单据上的收货人和证书上的收货人需要完全一致吗?
一般而言,货运单据上的收货人应与证书上的收货人保持一致。特殊情况是,在信用证付款情况下,货运单据上的收货人(Consignee)可能是信用证的开具银行,而非实际收货人,从而导致货运单据上的收货人与证书不一致,实际收货人往往是货运单据上的通知方(Notify Party)。在此种情况下,可以允许证书上的收货人与货运单据上的收货人不一致,但一般应与货运单据上的通知方一致。
通过快递运输的货物应如何提供货运单据?
可以提供国际物流的快递单据。若证书上有运输工具栏,可填写快递运输方式,如“BY EMS”“BY FEDEX”“BY DHL”等,并加上快递单号。因快递单据上的信息较少,难以与证书相关信息对应,必要时可在证书申请界面录入报关单号,以便签证机构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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