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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市场 准入标准对比之空气炸锅

发布时间:2026-01-06 来源:《中国海关》杂志 扫一扫分享

  文/黄伟群 陈大果 吴蓉蓉

 

  空气炸锅的安全标准

  国际标准

  根据产品的工作原理,空气炸锅应归入HS编码8516609000(其他电热炉),对应的国际电工委员会最新标准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2-9部分:烤架、烤面包机和类似便携式烹饪器具的特殊要求》(IEC 60335-2-9:2019)。

  中国国家标准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用途便携式烹饪器具的特殊要求》(GB 4706 . 14 — 2008),等同采用IEC 60335-2-9:2006标准。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于2008年12月30日发布,2010年4月1日实施。该版标准目前为现行有效状态,待新版标准实施后将被取代。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4部分: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用途便携式烹饪器具的特殊要求》 (GB/T 4706.14—2024),代替了GB 4706.14—2008标准,等同采用IEC 60335-2-9:2019标准,于2024年7月24日发布,将自2026年8月1日起实施。

  中东欧国家标准

  在中东欧国家中,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罗马尼亚、保加利亚、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希腊等欧盟成员国执行欧盟标准,主要情况如下:欧盟最新版安全标准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2-9部分:烤架、烤面包机和类似用途便携式烹饪器具的特殊要求》(EN IEC 60335-2-9:2023+A11:2023),已于2024年1月12日发布,欧盟各国最迟实施日期为2026年1月12日。 EN IEC 60335-2-9:2023基于IEC 60335-

  2-9:2019标准同步更新,无任何修改,但新版修正案EN IEC 60335-2- 9:2023+A11:2023增加了一些补充要求。

  阿尔巴尼亚、北马其顿、黑山、塞尔维亚和波黑等非欧盟成员国,也在加紧参考、引用、转换和执行欧盟的指令、法规。这些国家突出的共同特点包括: 一是较多领域标准缺失;二是标准多跟随欧盟;三是标准版本相对较老;四是第三方采信运用较好,在合格评定程序第三方采信方面,允许授权的机构进行合格评定;五是认同国外的文件和合格标志(比如CE); 六是提倡进口商、生产商、供应商的自我规范意识。

  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市场准入要求对比

  在中国,空气炸锅被列入CCC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因此,市场准入要求为必须获得CCC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在产品上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CCC标志,如此方可进入市场流通销售。

  对于中东欧国家中的欧盟成员国来说,空气炸锅的市场准入必须符合多个指令要求,如LVD 2014/35/ EU(低电压指令)、EMC 2014/30/ EU(电磁兼容指令)、ErP(EC) No1275/2008&(EU)No.801/2013

  (能效指令)、RoHS指令2011/65/ EU(有害物质限制指令)等;对含有无线功能的产品,还需满足RED指令2014/53/EU(无线电设备指令)。相关指令要求是强制性的。

  对于中东欧国家中的非欧盟成员国而言,未对空气炸锅明确强制性要求,特别是对节能、环保的要求较低,均接受有CE认证的空气炸锅进入上述国家销售流通。

  相比较而言,我国市场准入为符合安全规范要求,而欧盟市场准入则增加了电磁兼容、化学、待机和关机能效等多个要求,准入要求大大增加。

     

  (作者单位:宁波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