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全球最大的打火机生产国之一,每年出口的打火机高达几十亿只。打火机作为国际危规中明确列出的一种危险品,联合国UN编码为1057,属于2.1类易燃气体,具体可细分为一次性袖珍气体打火机、可充气袖珍气体打火机、其他打火器(如点火枪)。出口时需要向海关申请危包使用鉴定和商品检验。
一、企业资质相关要求
海关对出口打火机生产企业采用登记管理制度,生产企业需取得海关登记代码后方可开展打火机出口业务。
申请资料
包括营业执照、生产安全许可证等,经审核合格后颁发《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生产企业登记证》和专用代码。
二、出口申报所需材料
1.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2.所使用包装容器的《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
3.厂检合格单。
4.外贸合同和发票等相关材料。
三、包装与标识要求
1.包装要求:
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产品需要使用危险货物Ⅱ类以上包装,包装容器可使用木箱、纤维板箱等,要求箱体完好无损, 打包带紧箍箱体。
2.标识标签:
包装上按要求印制企业登记代码及批号、UN编码(1057)、UN标记,危险货物标志(2类火焰标志,尺寸最小 100 mm×100 mm)。
四、检验
海关对出口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的检验监管采取型式试验和常规检验相结合的方式。
1.型式试验:
在打火机、点火枪类首次出口或其结构、原材料、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须对其进行全项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包括防止儿童开启装置试验、燃烧高度试验、温度试验等12个项目。型式试验样品由海关关员随机在企业成品仓库中抽取,经海关实验室检验合格后,出具《打火机型式试验检测报告》,其中金属外壳打火机、点火枪类商品型式试验周期为12个月,塑料外壳打火机、点火枪型式试验周期为9个月。
2.常规检验:
出口打火机类商品常规项目检验,在其全项型式试验检测合格的有效期内逐批进行,包括外观检验、保险装置鉴定、跌落测试、充罐量鉴定、渗漏试验。
3.外观检验要点
(1)打火机应铸有海关颁发的企业登记代码,如“39006”,要求代码清晰、准确 。
(2)打火机应有安全警告标记。警告“远离儿童可及范围及高温环境”或其他同一含义的警告;也可使用安全符号,包括“警告”符号、“远离儿童”符号、“小心易燃” 符号、“严禁置于超过 50°C环境中或在阳光下长时间暴晒 ”符号。
(3)对燃烧高度的装置进行标注。要求每一个打火机都应对调节燃烧高度的装置进行永久性标注, 并在其整个有效期内保持清晰。
五、不合格案例
1.海关在对某企业首次出口的点火枪进行取样送检后,实验室检测结果显示该批样品火焰高度试验不合格。根据《出口危险品打火机检验规程》(SN/T 0761.3-2011)相关要求,前混点火枪的合格标准为最大燃烧高度不高于75mm,该批点火枪的燃烧高度超过了75mm,针对上述情况,海关判定该批点火枪检验不合格,要求企业进行技术整改,经再次全项型式试验合格后再申报出口。
海关提醒:
近些年,不少点火枪被国外客户用作户外野炊生火工具,部分客户要求企业在生产时提高点火枪的火焰喷射高度。企业在生产打火机、点火枪类产品时,除了满足客户需求外,更需要严格落实国内及目的地市场关于打火机、点火枪类产品的检验要求,避免出口受阻。
2.海关查检关员对某企业准备出口的一批打火机进行现场检验,开展充罐量鉴定后,发现该批打火机充气量超过85%,根据《出口危险品打火机检验规程》(SN/T 0761.1-2011)相关要求,判定该批货物不合格,不予出口。经向企业负责人了解,出口目的地市场竞争激烈,为了迎合客户要求,充气量超过85%。
海关提醒:
为确保安全,打火机充罐的液化气体不能超过气箱容量的85%,充气量过多会使打火机内部压力过大,增加爆炸与气体泄露的风险。企业在接受客户订单的同时,不能一味满足客户不合理的需求,要兼顾产品质量安全,严格按照规范开展打火机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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