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艾科森环境技术消息,6月27日欧盟就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PFOS等进行修订:
(1)欧盟法规(EU)2019/1021落实了欧盟根据《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1979年远程越境空气污染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议定书》所作的承诺。
(2)欧盟法规(EU)2019/1021的附件I中规定了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PFOS)的非人为添加的微量污染物(UTC)限值。
(3)PFOS是欧盟最早受管控的全氟和多氟化合物,相关的微量污染限值也是在较早之前设定的。近年来,另一组用途与PFOS极为相似的物质——全氟辛酸(PFOA)、其盐类及相关化合物——被纳入欧盟法规(EU)2019/1021的附件I,其规定的微量污染限值要低得多。这表明目前技术上已经可以实现更低水平的这些化学物质污染。
(4)因此,PFOS的微量污染限值应予以重新审查,使之与PFOA、其盐类及相关化合物的限值保持一致。
(5)为使PFOS和PFOA在法规附件I中的条目完全一致,PFOS条目第一栏的表述应进行修改,将“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PFOS)”更改为“全氟辛烷磺酸(PFOS)、其盐类及相关化合物”。
(6)欧盟法规(EU)2019/1021的附件I中曾对PFOS用作非装饰性六价铬电镀的抑雾剂使用作出豁免。但成员国收集的关于在硬铬电镀中使用的抑雾剂的资料表明,PFOS在欧盟已被替代,因此该项豁免已无必要,应予以删除。
(7)PFOS在附件I中的条目第5点提到了分析方法的可获得性。但POPs法规中的其他条目并未规定此类细节,因此第5点应当被删除。
(8)有必要给予相关方合理的过渡期,以采取必要措施以遵守本法规的部分规定,同时也为成员国落实执行预留时间。
(9)因此,应对法规(EU)2019/1021进行相应修订,现采纳以下条例:
第一条
《欧盟法规(EU)2019/1021》的附件I按照本条例附件所示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条例应自在《欧盟官方公报》发布之日起第20日生效。
本条例附件的第2点和第3点自2025年12月3日起施行。
本条例具有全部约束力,并在所有成员国中直接适用。
本条例于2025年4月14日在布鲁塞尔制定
附件
在法规(EU)2019/1021A部分附件一中,表格中的“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PFOS)”条目修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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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2019/1021条例 |
修正案 |
生效日期 |
物质鉴定 |
全氟辛烷磺酸及其衍生物(PFOS)C8F17SO2X(X=OH,金属盐(O-M+),卤化物,酰胺,以及包括聚合物在内的其他衍生物) |
全氟辛烷磺酸(PFOS)、其盐类及PFOS相关化合物C8F17SO2X(X=OH,金属盐(O-M+),卤化物,酰胺,以及包括聚合物在内的其他相关化合物) |
在《欧盟官方公报》(OJEU)上公布后的第二十天 |
特定豁免 中间用途或其他规范 |
第1点:物质或混合物中的PFOS含量(以UTC表示)≤10mg/kg(按重量计 0.001%) |
第1点: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的PFOS或其任何盐类(以UTC表示)≤0.025mg/kg(0.0000025%重量比) |
2025年12月3日 |
第2点:半成品或物品或其部件中PFOS 以UTC计含量小于0.1%(以含有PFOS的结构或微观结构不同的部件的质量计算),或涂层材料中PFOS以UTC计含量小于1μg/m2 |
第2点: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所有 PFOS相关化合物的浓度总和(以UTC表示)≤1mg/kg(0.0001%重量) |
2025年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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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3 |
未变 |
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的第二十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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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4 |
已删除 |
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的第二十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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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5 |
已删除 |
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的第二十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