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结合近年来进境废旧物品检疫检验监管的实践与风险评估结果,自2025年5月14日以来,海关对进口废旧物品按照一般货物、物品实施卫生检疫监管,这一举措在降低企业成本、提升效率方面取得新成效。然而,对于旧机电产品的进口监管,是依据现有的政策要求及海关监管的实践经验,实施一套严格的分级管理制度。因此,企业在进行旧机电产品进口操作时,必须格外严谨,确保所有进口活动符合相关法规,以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一、什么是“旧机电产品”?
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二条之相关规定,“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
(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二)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三)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四)新旧部件混装的;
(五)经过翻新的。
二、旧机电产品的进口监管要求
我国对旧机电产品进口实行分类管理,分为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三类。
1.其中,列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06号中《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为禁止入境货物;
2.就限制进口的旧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中的第2至14项)而言,进口商需要向主管部门申请取得进口许可证才能进口;
3.对于实行进口自动许可的旧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所列产品),进口单位在办理报关手续前,需依法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并持该证按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对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还应当实施装运前检验。
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之前可先登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进口产品是否属于旧机电产品,是否禁止进口,是否需要装运前检验。
三、案情简介
案例1
2023年5月7日至2025年5月6日期间,当事人以修理物品的监管方式申报进口光线分析仪、光度仪共4台,涉及2票报关单,货值为人民币15069.9元。经海关核实,当事人上述进口的货物为旧机电产品,未向海关报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附件4《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二)》序号27项裁量:科处罚款人民币1582元。
案例2
2024年9月1日,当事人委托报关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德国产的二手叉车,货值为人民币76687元。海关现场查验时发现,当事人未做装运前检验。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予以退运。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应当由海关实施检验;对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还应当实施装运前检验。进口时,收货人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第四十五条 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未取得注册登记,或者未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退货;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已获得注册登记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撤销其注册登记。
进口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退货;情节严重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三次修正)
第五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实施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以及监督管理。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还需实施装运前检验。
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由海关总署制定并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装运前检验结果与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结果不一致的,以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结果为准。
第二十二条 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进口旧机电产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进口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检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退货;情节严重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四、海关提醒
1.首先,企业在进口旧机电产品前,需要对产品进行准确归类,进而根据其税号查询是否被列入《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目录》内,以明确特定产品是否被允许进口。在确认允许进口后,查询其是否需要办理装运前检验证书。
2.企业在进口旧机电产品前,还需要查询旧机电产品是否被列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或《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若被列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则企业在办理报关手续前,需要向主管部门申请取得进口许可证;若被列入《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则企业在办理报关手续前,需依法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3.企业在报关进口旧机电产品时,应当如实进行报关并申报检验检疫。此外,进口旧机电产品还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卫生、环保等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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