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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发布机动车驾驶员前方视野的统一规定

发布时间:2025-06-18 来源:宁波海关 扫一扫分享

  2025年5月2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实施条例(EU)2025/891,旨在规范M₁和N₁类车辆(如乘用车和轻型货车)驾驶员的前方180°视野要求,确保挡风玻璃及其他透光表面在干燥清洁状态下提供足够的视野。法规适用于驾驶员位于左侧的车辆,若驾驶员位于右侧,则需对称调整标准。该实施条例主要内容包括:

  (一)适用范围与定义

  1.适用于M₁(载客)和N₁(载货)类车辆,要求挡风玻璃透光率≥70%(防弹车辆≥60%)。

  2.定义了“A柱障碍角”“三维参考网格”“V点(视野基准点)”“H点(座椅基准点)”等关键术语。

  (二)技术要求

  1.视野范围:挡风玻璃需包含特定基准点(如水平向左17°、垂直向上7°和向下5°的视线区域)。

  2.A柱限制:单侧A柱障碍角不得超过6°(防弹车辆≤10°),且车辆最多只能有两根A柱。

  3.其他障碍:除A柱、雨刷、后视镜等指定部件外,驾驶员视野内不得有其他遮挡物。允许部分例外(如宽度≤0.5mm的嵌入式天线)。

  4.特殊条款:若车辆配备视野辅助系统(FVA),需符合UN第176号法规,且不得显著遮挡视野。

  (三)测试与认证

  1.测试方法:通过三维参考网格确定车辆基准点位置,使用经纬仪或等效工具验证视野。

  2.认证流程:制造商提交技术文件及样车,通过审核后获得带编号的认证标志(如“E6 125R-030185”表示比利时认证)。

  (四)生产一致性

  要求量产车辆必须符合认证类型标准,每两年接受一次生产一致性检查。违规可能导致认证撤销。

  (五)过渡条款

  新修订的03系列修正案自2025年5月17日生效,新认证需符合最新标准,但旧认证车辆在过渡期内仍有效(部分条款适用至2030年)。

  近些年,随着中国汽车“出海”的强劲动能,国外针对性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也层出不穷。海关提醒相关出口企业要密切关注输欧盟机动车相关法规及标准的更新情况,按照最新标准调整技术要求,同时,尽快对接有资质的认证机构,及时做好第三方认证工作,减少不必要的贸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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