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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修订有蹄家畜紧急屠宰、盐水冷冻金枪鱼及高度精炼产品的特定卫生规则

发布时间:2025-11-06 来源:商务部WTO/FTA咨询网 扫一扫分享

  2025年10月29日,据欧盟官方公报消息,7月1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授权条例 (EU)2025/1449, 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有蹄家畜紧急屠宰、盐水冷冻金 枪鱼及高度精炼产品特定卫生规则的第853/2004号条例附件Ⅲ。主要修订内容为:

  1.附件Ⅱ第三节要求提供的食品链信息必须随屠宰动物一同送至屠宰场;

  2.修订冷冻船要求。冷冻船必须:(a)配备足以在连续过程中尽快完成冷冻 且热停滞期尽可能短的冷冻设备,使核心温度不超过-18°C;(b)配备制冷设 备,其制冷能力足以将储藏舱内的渔产品维持在-18℃以下。储藏舱除非满足本款(a)项规定条件,否则不得用于冷冻,且须在易于读取的位置安装温度记录 装置。读取器的温度传感器须设置在舱内温度最高的区域;(c)满足第一部分 B 点第2项对设计及装备要求,可将渔获品保存超过24小时。除该部分第1项规定外,第二部分第8项所述采用盐水冷冻金枪鱼的冷冻船还须配备的系统要求。从 事第二部分第8点所述盐水冷冻金枪鱼作业的冷冻船食品经营者,必须应主管当 局要求,提供通过本部分第2点(a)和(b)项所述系统收集的盐水温度数据。第二部分第8点所述采用盐水冷冻金枪鱼的冷冻船食品经营者,须制定关于盐水冷冻金枪鱼冷冻船冷冻能力的验证计划,该计划应包含的内容。主管当局必须在根据本条例第4条第(3)款批准采用盐水冷冻金枪鱼的冷冻船(即第Ⅱ部分第8点所述船只)的过程中,核查其验证计划并确认其冷冻能力;若冷冻船悬挂第三国国旗,则须在将该船只列入根据第127条第(3)款第(e)(ii)和 (iii)点制定的清单时进行核查;

  3.整条金枪鱼(鲔属和鲣属)可在冷冻船上采用盐水冷冻法进行冷冻,其核心温度需达到-18°C,具体操作须符合以下要求:(a)采用盐水直接冷冻工艺时,自首次捕获金枪鱼投入盐水起,达到核心-18℃的总时长不得超过96小时,且金枪鱼核心温度须在24小时内降至0℃以下;(b)若在盐水浸渍前采用冷却洁净海水进行冷却,金枪鱼与冷却洁净海水混合物的温度须在6小时内降至3℃,并在16小时内降至0℃;鲔鱼首次捕捞后置入冷却洁净海水槽的总冷却过程不得超过72小时;鲔鱼置入盐水后,从核心温度0℃至-18℃的总冷冻过程不得超过72小时;(c)食品经营者须监测盐水浓度,并采取适当措施维持其验证计划中规定的盐浓度;为核查目的,食品经营者必须通过温度测量仪器持续记录金枪鱼样本的温度,该仪器需插入鱼体中最后冻结的温度敏感部位;

  4.第三章B部分修改如下:“从事冷冻或储存冷冻渔业产品的陆上场所,须配备符合其经营活动需求的设备,该设备应满足第八节第一章第一部分C 点第1(a)项和第1(b)项对冷冻船的要求”。该条例自其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之日起第二十日生效。但该条例附件第(2)点自2026年1月27日起适用。该条例对所有成员国具有约束力,并直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