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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PFAS消防泡沫禁令发布,企业如何应对过渡期与豁免条款

发布时间:2025-10-20 来源:商务部WTO/FTA咨询网 扫一扫分享

  近日,欧盟委员会发布(EU)2025/1988,正式修订REACH 法规附件 XVII,新增关于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在消防泡沫中使用的限制条款。

  此次修订将于2025年10月23日起正式生效,标志着欧盟在逐步淘汰 PFAS 这一“永久化学品”的道路上迈出了关键一步。

  一、背景信息

  PFAS是一类广泛使用的合成化学品,包括在消防泡沫中的使用。这类物质具有极高的持久性,难以在自然环境中降解,并且具有多种危害特性。

  大多数PFAS在水中具有很高的流动性,容易污染地下水、地表水和生物体,进而影响饮用水源。此外,一些PFAS具有致癌风险,对儿童发育有害,并且能在低浓度下对肝脏或免疫系统等产生影响。

  2022年3月,ECHA提议在整个欧盟范围内限制消防泡沫中PFAS的使用。据估算,这一限制措施有望在30年间减少约13200吨的PFAS排放,从而显著降低对环境的污染风险。

  2023年3月和6月,ECHA的风险评估委员会(RAC)和社会经济分析委员会(SEAC)分别通过了对这一限制提案的意见,均表示支持。他们认为,限制消防泡沫中PFAS的使用是应对已识别风险的最合适且有效的全联盟措施。

  二、REACH法规附件XVII修订内容

  PFAS的定义:参照OECD的定义,即至少含有一个全氟甲基(CF3)或亚甲基(CF2)碳原子(不与任何H/Cl/Br/I相连)的任何物质。

  禁止市场投放和使用:自2030年10月23日起,所有PFAS总和浓度等于或大于1mg/L的消防泡沫,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特定豁免:对于某些特定用途,如民用航空、民用船舶、军事用途等,设定了不同的过渡期,最长可达10年。

  管理计划和标签要求:要求使用者制定“含PFAS消防泡沫管理计划”。此外,还要求企业对含 PFAS 的消防泡沫进行明确的标签标识。

  三、详细的限制条款与特定豁免

  1. 自2030年10月23日起,所有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总和浓度等于或大于1mg/L的消防泡沫,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2. 第1段不适用于:

  受法规(EU)2019/1021附件一管辖的全氟辛烷磺酸(PFOS)、其盐类和PFOS相关化合物C8F17SO3X;全氟辛酸(PFOA)、其盐类和 PFOA 相关化合物;以及全氟己烷磺酸(PFHxS)、其盐类和PFHxS相关化合物;

  受条款68限制的、化学式为 CnF2n +1-C(= O)OH(n= 8, 9, 10, 11, 12 或 13)的直链和支链全氟羧酸(C9-C14 PFCAs)及其盐类,以及任何组合;

  受条款79限制的全氟己酸(PFHxA)、其盐类和PFHxA相关物质。

  3. 在确定所有 PFAS 的总和浓度时,应将第 2 段豁免的物质也包括在内。

  4. 作为对第1段的豁免,对于根据最佳可行技术进行过清洗的设备(不包括便携式灭火器)所产生的无氟消防泡沫,所有 PFAS 的总和浓度不得超过 50mg/L。欧盟委员会应最迟在2030年10月23日之前对该项豁免进行审查。

  5. 作为对第1段的豁免,PFAS 在消防泡沫中的总和浓度等于或大于 1mg/L 的情况下,可以投放市场,但需遵守以下规定:

  在便携式灭火器中的消防泡沫,可使用至2026年10月23日;

  在便携式灭火器中的抗醇消防泡沫,可使用至2027年4月23日;

  以下情况的消防泡沫可使用至2035年10月23日;

  受指令2012/18/EU管辖的场所。民用航空(包括民用机场)不在此项豁免范围内;

  属于海上石油和天然气工业的设施;

  军用舰船;

  在2025年10月23日之前已装载消防泡沫的民用船舶。

  6. 作为对第1段的豁免,PFAS 在消防泡沫中的总和浓度等于或大于1mg/L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但需遵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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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自2026年10月23日起,根据第1段和第6段(c)项使用PFAS总和浓度等于或大于1mg/L的消防泡沫,应符合本段的条件。使用者应:

  确保消防泡沫仅用于扑灭可燃液体火灾(B类火灾);

  将消防泡沫向环境和对人类的直接及间接排放降至技术和实践上可行的最低水平;

  在技术和实践上可行的情况下,确保对未使用的消防泡沫库存和含PFAS的废物(包括使用消防泡沫产生的废水)进行单独收集,并确保其得到适当处理,从而销毁或不可逆转地转化PFAS成分;

  制定一份针对使用含 PFAS 消防泡沫场所的“含 PFAS 消防泡沫管理计划”,该计划应包括:

  使用条件和现场消防泡沫量的详细信息,并记录如何满足 (b) 项规定的条件;

  根据(c)项进行的收集和适当处理的信息;

  设备清洁和维护的类型和方法的详细信息;

  发生消防泡沫意外泄漏/溢出时应实施的计划,包括相关后续行动的记录;

  使用无氟消防泡沫替代含 PFAS 消防泡沫的策略。该管理计划应每年审查一次,并保留至少15年,以备主管当局要求检查。

  8. 自2026年10月23日起,PFAS总和浓度等于或大于 1mg/L 的、投放市场的消防泡沫(不包括便携式灭火器),应按照第10段进行标签标注。除非相关成员国另有规定,否则标签应使用该消防泡沫投放市场的成员国官方语言。

  9. 自2026年10月23日起,含PFAS消防泡沫的使用者应确保PFAS总和浓度等于或大于1mg/L的未使用消防泡沫库存和含PFAS的废物(包括使用消防泡沫产生的废水)按照第10段进行标签标注。

  除非相关成员国另有规定,否则标签应使用该未使用消防泡沫库存和含PFAS废物(包括废水)产生和将要处理的成员国官方语言。

  10. 为了第8段和第9段的目的,标签应包含以下措辞:“警告:含有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其所有 PFAS 总和浓度等于或大于 1mg/L。”此信息必须清晰、易读且不可磨灭。

  11. 本条款中,以下定义适用:

  “便携式灭火器”是指根据标准EN3-7设计为手提和手动操作、工作状态下质量不超过 20kg 的灭火器;根据标准EN-1866 设计的不超过 150L 的移动式灭火器;以及根据标准EN-16856设计的喷雾罐灭火器;

  “消防泡沫”是指任何用于泡沫灭火的混合物,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泡沫浓缩液和用于产生泡沫的消防泡沫溶液;

  “未使用的消防泡沫库存”是指尚未用于灭火的消防泡沫。

  四、重要提醒

  此次欧盟对消防泡沫中PFAS的限制,为其全面限制PFAS的使用奠定了基础。通过在特定领域限制PFAS的使用,欧盟展示了其在减少 PFAS 污染方面的决心和行动力。

  这不仅有助于减少PFAS的排放,还能为其他领域的限制措施提供经验和参考,从而推动整个欧盟范围内对PFAS的全面管控。

  建议相关企业密切关注法规实施的时间节点,并充分利用法规所规定的过渡期,加快研发和推广无氟消防泡沫产品,以确保合规运营,避免因违规而面临风险和损失。

  同时,也建议企业尽早进行其他类型产品中的PFAS物质识别,加强无氟替代技术的研发,逐步减少直至消除产品中的 PFAS,以应对愈发严格的PFAS管理。

  来源:瑞欧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