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1日,欧盟委员会针对POPs法规(EU)2019/1021的三项修订草案发起了公众咨询,草案分别提议将长链全氟羧酸(C9-21 PFCAs)及其盐类和相关物质、中链氯化石蜡(MCCPs)及毒死蜱(Chlorpyrifos)列入POPs法规附件I进行管控。
根据计划,评议期于2025年12月19日结束。若提案通过,三项物质将被纳入欧盟POPs法规,预计将于2026年生效。
中间体用途及其他规格的特定豁免信息如下:
长链全氟羧酸(C9-21 PFCAs)及其盐类和相关物质
当作为无意微量污染物用于生产、投放市场及使用时,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C9-21 PFCAs及其盐类浓度总和应等于或低于0.025mg/kg(按重量计为0.0000025%)。
当作为无意微量污染物用于生产、投放市场及使用时,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C9-21 PFCAs相关化合物浓度总和应等于或低于0.26mg/kg(按重量计为0.000026%)。
作为对以上两条情况的豁免,作为运输隔离中间体使用的物质中存在的C9-21 PFCAs、其盐类及相关化合物的浓度总和应等于或低于10mg/kg(按重量计为0.001%)。
*此处“运输隔离中间体”指符合法规(EC)1907/2006第3条第15(c)点定义的物质,且必须严格满足该法规第18(4)条第一款(a)至(f)点所列的严格控制条件,用于生产全氟碳链等于或短于6个原子的含氟化学品。
作为对第1条的豁免,含氟烷氧基基团的氟塑料和氟橡胶中存在的C9-21 PFCAs浓度总和应等于或低于0.1mg/kg(按重量计为0.00001%)。此用途下的无意微量污染物浓度不适用于上述物品的限值。在含有全氟烷氧基基团的氟塑料和氟橡胶的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应避免非故意形成的C9-21 PFCAs的所有排放;如果无法避免,应在技术和实践可行的范围内尽可能减少。
作为对第1条的豁免,聚四氟乙(PTFE)微粉中存在的C9-21 PFCAs及其盐类的浓度总和应等于或低于1mg/kg(按重量计为0.0001%),前提是这些微粉是为了将C9-21 PFCAs及其盐类的浓度总和降低至0.025mg/kg(按重量计为0.0000025%)限值以下而进行运输或处理的。
在2030年12月30日之前,允许在以下用途的备件和用于维修的半导体中投放市场和使用C9-21 PFCAs、其盐类及相关化合物:
(a)2023年12月31日前投放市场的内燃机驱动船舶的电子设备;
(b)2023年12月31日前投放市场的已停止大规模生产的陆基机动车辆的电子设备。
在2023年12月31日前已在欧盟使用的含有C9-21 PFCAs、其盐类及相关化合物的物品,可继续使用。
中链氯化石蜡(MCCPs)
当作为无意微量污染物用于生产、投放市场及使用时,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MCCPs浓度总和应等于或低于1000mg/kg(按重量计为0.1%);
作为豁免,允许以下用途中的MCCPs的制造、投放市场和使用:
(a)作为金属加工液中的极压添加剂,用于专业或工业环境中的“重负荷”金属加工操作,且已建立收集系统,直至2036年12月31日。
(b)用于以下任何设备的备件和维修中的聚合物和橡胶:
陆基机动车辆;
用于农业、建筑、林业或园林绿化的机械;
法规(EU)2017/745范围内的医疗器械电子电气设备;
法规(EU)2017/746范围内的体外诊断设备电子电气设备;
用于测量、分析、制造、控制、监测、测试和检查的仪器;
航空航天和国防应用。前提是MCCPs最初已用于其生产中,直至其使用寿命结束或2041年12月31日,以较早者为准。
(c)法规(EU)2017/745范围内规定的医疗器械和法规(EU)2017/746范围内规定的体外诊断设备线缆中的软质聚氯乙烯(PVC),直至修订案正式生效5年后。
(d)用于航空航天和国防应用非结构粘接的粘合剂、密封剂和胶带,直至修订案正式生效5年后。
(e)弹药及弹药标记用的油漆和涂料,直至修订案正式生效5年后。
(f)用于实现特定效果的弹药烟火防御装置,至2041年12月31日。
(g)用于空间和国防设备及其包装以防护极端温度的膨胀型涂料和油漆,至2041年12月31日。
(h)用于空间和国防设备维修及替换备件的涂料和油漆,前提是MCCPs最初已用于该设备的生产中,豁免期直至该设备的使用寿命结束。
在第2点所列豁免范围内的MCCPs的制造以及工业和专业使用过程中,应避免MCCPs向环境排放;如果无法避免,应降至尽可能低的水平,且应尽量减少工人的接触。
在第2(b)至(g)点规定的相关豁免到期之前或当日,已在欧盟使用的含有MCCPs的物品,可继续使用。
对于第2(b)和(h)点提及的含有MCCPs的备件,如果在2042年1月1日之前已存在于欧盟境内,则允许其上市和使用。
对于含有第1点所述氯化烷烃的物质或混合物的氯化石蜡制造商、供应商和进口商,应在法规(EU)1907/2006第31条所述的安全数据表(SDS)中向其下游用户和客户提供以下信息:
(i)第1点所列氯化烷烃的浓度总和(如果存在);
(ii)当第6(i)点所述的总和超过0.1%(以重量计)时,提供尽量减少排放和接触的适当风险管理措施和操作条件。
氯化石蜡的制造商、供应商和进口商须确定第6(i)点所提及的氯化烷烃浓度总和。确定该含量时,应使用由同一制造商按照相同技术规范生产的氯化石蜡的代表性批次进行检测,并且所测得的含量必须使用经过验证的分析方法来确定。所使用的分析方法说明以及为得出第6(i)点所述总和而获得的检测结果,必须在主管部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提供。
毒死蜱
当作为无意微量污染物用于生产、投放市场及使用时,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毒死蜱浓度总和应等于或低于0.01mg/kg(按重量计为0.000001%)。
长链全氟羧酸(C9-21 PFCAs)及其相关化合物、中链氯化石蜡(MCCPs)和毒死蜱(Chlorpyrifos)——均属于对环境和健康具有潜在长期危害的化学品,正面临全球性的严格管控,目前均已被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A(淘汰清单),同时带有特定的豁免用途。
当前,国际社会正致力于消除或严格限制这些高风险化学品,以替代品取代,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向环境的释放。
提醒相关企业:及时关注欧盟POPs法规最新动态,调整自己的输欧产品,并做好相应的合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