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国生物医药新质生产力发展,结合特殊物品风险分级管理原则,海关总署出台了低风险特殊物品进出境卫生检疫“智能审批”政策(已在“海关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与分析”系统通知公告栏公布),具体内容如下:
一、实施范围
“智能审批”适用于《进出境特殊物品生物安全风险分级监管表》中C2级的低风险特殊物品。(注:“智能审批”政策不影响正常行政许可的开展,申请单位应视自身需求选择是否使用“智能审批”。)
二、申请单位要求
1.申请单位应满足进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
申请条件。
2.“智能审批”不适用于自然人。
三、实施流程
(一)签署“智能审批”承诺书
申请单位首次申请“智能审批”时,须签署《低风险特殊物品“智能审批”申请单位生物安全责任承诺书》。
(二)申报“智能审批”特殊物品信息
申请单位在“智能审批”模块录入特殊物品信息,上传相关证明文件,提交“智能审批”特殊物品信息审核申请。对生物制品中的抗体类特殊物品,申请单位可按审批系统具体要求进行标准化申报。
(三)“智能审批”实施
申请单位对获得“智能审批”标识的特殊物品,可提交“智能审批”申请。审批系统将自动核对“智能审批”标识,自动生成特殊物品进出境卫生检疫审批单。
(四)“智能审批”暂停
海关发现申请单位存在以下问题的,将暂停其使用“智能审批”:
1.“智能审批”特殊物品信息相关材料存在虚假、涂改、伪瞒报等不符合要求的;
2.在特殊物品进出境各环节发生伪瞒报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3.生物安全控制体系发生变化无法满足“智能审批”要求的;
4.发生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直属海关认定需暂停其“智能审批”资格的情形。
(五)“智能审批”恢复
“智能审批”暂停名单中的申请单位如需恢复“智能审批”,需提交《恢复低风险特殊物品“智能审批”申请书》及相关整改情况的证明材料,必要时接受海关现场考核,合格后可恢复使用“智能审批”。
四、相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生物安全主体责任
申请单位应严格落实行政审批行政相对人和生物安全防控的主体责任,如实申报特殊物品相关信息、落实生物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
(二)积极反馈“智能审批”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申请单位使用“智能审批”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可向属地直属海关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政策和系统,保障“智能审批”工作顺利开展。